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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7:22:38  浏览:9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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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定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定》业经2005年11月4日辽阳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唐志国

二OO 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市本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辽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机构)负责受理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从我市和省内有关行政机关和专家中聘请,其组成由市政府确定。
第五条 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于当日进行案件登记,经有关负责人审查后确定案件承办人。
第六条 承办人应当于接到行政复议案件之日起3日内提出是否立案的审查意见。有关负责人应当在1日内对审查意见进行再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当于2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于2日内通知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发给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机构转来的提出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等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向复议机构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交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承办人应当于超期之日起3日内,提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承办人应当于向被申请人发送提交答复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就被申请行政复议案件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实施程序等方面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移送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第九条 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主要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调查取证或者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
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举行3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等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
参加案件审理合议的委员应当为9人以上的奇数。必要时,可以通知被申请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案件审理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采取书面听证的方法,由承办人就移送审理的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实施程序、调查和听证所取得的证据等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参加合议的委员对承办人的上述材料和意见进行审查后,当场进行实名表决,确定案件处理意见。表决前应当对本人的表决意见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复议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根据案件审理合议认定的案件性质、事实和处理意见依法制作维持、撤销、变更或者责令履行决定书并加盖“辽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复议机构下达责令限期履行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通知,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履行。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因法定事由需要延长期限办理的,有关负责人应当于复议期届满前7日内提出延期意见,报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下级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构可以以市政府的名义向该行政机关发出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受理,也可以依法直接受理。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由复议机构依法审查后,以复议机关的名义决定是否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复议机构发现本级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有错误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下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或者不适当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八条 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由复议机构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按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于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0日内,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复议机构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按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仍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复议机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并将纠正情况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有关机关应当取消被申请人本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评比资格。
第二十一条 复议机构应当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将本季度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的情况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有关1日、2日、3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市本级行政机关发布的有关行政复议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构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参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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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2002年2月27日 财税〔2002〕4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2001〕3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2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教人[2002]79号

各市教育局、高等学校:

为做好我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

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

(试行)



为做好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测试标准与办法。

一、 测试的范围对象

凡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需通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高校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参加测试的申请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

(二)普通话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四)身体条件合格;

(五)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六)其他必须具备的有关条件。

二、测试的组织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或协助实施。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按照法定权限组建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评议、审查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三、测试的基本要求和形式

(一)申请人应具备承担与申请教师资格种类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及学生管理等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进行教学设计、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以及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以实现教学目的的能力和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

(二)测试形式

1、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可通过面试并结合试讲进行测试。

2、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知识解决教育教学及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可通过面试、查阅教案和试讲进行,必要时可再采用笔试方式进行测试。

3、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和运用教学语言、教学资源、现代教育技术、实验操作等能力,以及使用普通话讲解、提问及板书的技巧等,可通过试讲、查阅教案进行测试。

四、测试指标及分值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主要考察以下6个方面:教学设计能力;掌握教学内容能力;教学组织能力;教学效果;教学基本素养;仪表仪态。

测试指标的总分值为100分,各项测试指标及分值见测试表(附后)。测试结束后,专业评议组应将每位专家的测评总分相加,除以相应的专家数,得出申请人的“总评分”,总评分保留整数(小数部分四舍五入)。测试结果按总评分划为4个等次:A(100—90分)、B(89—75分)、C(74—60分)、D(59分及以下),其中D等为不合格。

五、测试程序及方法

(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后,确定测试人员名单和测试时间,于测试前公布并通知申请人。

(二)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专业评议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进行测评。根据本测试办法和任教学科,确定各学科试讲的范围、课题和测试的具体方案。

(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集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试讲课题,并在封闭状态下,于2小时内完成试讲课题教案编写,将完整的教案提交专业评议组,作为评判教学设计能力的依据之一。

(四)专业评议组指定申请人所提交教案的部分内容作为试讲内容,试讲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五)试讲后专业评议组根据测试项目及要求,并结合试讲情况进行面试。面试题目不少于3个,由专家提问,申请人答辩。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六)在申请人试讲、面试及通过其他方式测试的基础上,由参加测试的专家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中规定的项目、分值,给予公正合理的评判,得出总分,并签署简要意见。

(七)专业评议组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规定的项目和要求,汇总专家测评结果,得出总评分和等级,签署“专业评议组测评意见”。

(八)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专业评议组报送的测试结果进行审查,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

六、本测试标准与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表: 1.《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2.《浙江省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3.《浙江省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4.《浙江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5.《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6.《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7.《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

附表1: 编号:

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申请人姓名: 测试科目: 测试时间: 年 月 日

测试项目
指标分值
测 评 标 准
测评

形式
项目得分

完全达到
基本达到
部分达到
少量达到

1
教学设计能 力
12分
1、教学目标明确、具体,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切合学生学习实际,注重素质教育

2、教书育人,融思想政治教育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于教学中

3、备课认真,讲稿(或教案)内容充实,清晰整洁

4、体现传授知识、训练技能和培养能力的统一

查教案试 讲


12-10
10-7
7-5
5以下

2
掌握教学内容能力
24分
1、根据课程性质及大纲处理教材,重点突出,条理清楚,系统连贯

2、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重难点讲解清楚,基本技能示范正确,理论联系实际

3、能结合基本知识,介绍当前学科新成就、新动态

4、教学内容准确,无知识性错误

查教案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3
教学组织能 力
24分
1、教学程序合理,结构严谨,深入浅出,过程流畅

2、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有教学调控能力,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和自主学习能力

3、教学语言清晰、简洁;板书设计突出主题,层次分明;书写标准、清晰

4、根据教学需要,适时、适度运用教具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辅助教学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4
教学效果
10分
1、师生精神饱满,课堂气氛活跃

2、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的,教学效果良好

3、能激发起学生学习、实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试 讲


10-8
8-6
6-4
4以下

5
教 学基本素养
24分
1、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知识面宽广

2、具有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3、思维敏捷,反应灵敏,口头表达能力较好

4、结合教学实际的科研能力
面 试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6
仪表仪态
6分
衣着整洁得体,行为举止稳重端庄;语言文明,富有亲和力;心理素质好,具有较强的自控能力
面 试

试 讲


6-5
5-4
4-2
2以下

总 分


专家意见


专家签名:





附表2: 编号:

浙江省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申请人姓名: 测试科目: 测试时间: 年 月 日

测试项目
指标分值
测 评 标 准
测评

形式
项目得分

完全达到
基本达到
部分达到
少量达到

1
教学设计能 力
12分
1、教学目标明确、具体,符合大纲要求,切合学生学习实际,体现素质教育要求

2、教书育人,融思想政治教育和科学精神于教学中,注重学生人格培养

3、备课认真,教案内容充实,清晰整洁

查教案试 讲


12-10
10-7
7-5
5以下

2
掌握教学内容能力
24分
1、根据课程性质及大纲处理教材,重点突出,条理清楚,系统连贯

2、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重难点讲解清楚,理论联系实际

3、教学内容准确,无知识性错误

查教案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3
教学组织能 力
24分
1、教学程序合理,结构严谨,深入浅出,过程流畅

2、教学方法灵活多样,符合学生的心理特点和个人认知规律;有教学调控应变能力,能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注意课堂信息反馈

3、教学语言清晰、简洁;板书设计突出主题,层次分明;书写标准、清晰

4、根据教学需要,适时、适度运用教具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辅助教学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4
教学效果
10分
1、师生精神饱满,课堂气氛活跃

2、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的,教学效果良好
试 讲


10-8
8-6
6-4
4以下

5
教 学基本素养
24分
1、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知识面宽广

2、具有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3、思维敏捷,反应灵敏,口头表达能力较好
面 试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6
仪表仪态
6分
衣着整洁得体,行为举止稳重端庄;语言文明,富有亲和力;心理素质好,具有较强的自控能力
面 试

试 讲


6-5
5-4
4-2
2以下

总 分


专家意见





专家签名:





附表3: 编号:

浙江省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

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申请人姓名: 测试科目: 测试时间: 年 月 日

测试项目
指标分值
测 评 标 准
测评

形式
项目得分

完全达到
基本达到
部分达到
少量达到

1
教学设计能 力
12分
1、教学目标明确、具体,符合大纲要求,切合学生学习实际,体现素质教育要求

2、教书育人,融思想政治教育于教学中,注重学生人格培养

3、备课认真,教案内容充实,清晰整洁

查教案试 讲


12-10
10-7
7-5
5以下

2
掌握教学内容能力
24分
1、根据课程性质及大纲处理教材,重点突出,条理清楚,系统连贯

2、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重难点讲解清楚,理论联系实际

3、教学内容准确,无知识性错误

查教案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3
教学组织能 力
24分
1、教学程序合理,结构严谨,深入浅出,过程流畅

2、教学方法灵活多样,符合学生的心理特点和个人认知规律;有教学调控应变能力,善于启发学生思维,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注意课堂信息反馈

3、教学语言清晰、简洁、标准,富有吸引力;肢体语言表达得当;板书设计突出主题,层次分明;书写标准、清晰,无错别字

4、根据教学需要,适时、适度运用教具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辅助教学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4
教学效果
10分
1、师生精神饱满,课堂气氛活跃

2、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的,教学效果良好,不同层次的学生能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
试 讲


10-8
8-6
6-4
4以下

5
教 学基本素养
24分
1、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知识面宽广

2、具有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3、思维敏捷,反应灵敏,口头表达能力较好
面 试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6
仪表仪态
6分
衣着整洁得体,行为举止稳重端庄;语言文明,富有亲和力;心理素质好,具有较强的自控能力
面 试

试 讲


6-5
5-4
4-2
2以下

总 分


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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