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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四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8:54:01  浏览:86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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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四号)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四号)
 (1986年5月6日)


  根据《专利代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同意可以办理专利代理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专利管理机关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现将已向中国专利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序 号  名 称                    地  址1 商业部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东城总布胡同弘通巷3号2 农牧渔业部专利事务所          北京和平里第四小学内3 中国科学院专利事条所          北京三里河52号4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西直门外车公庄大街19号5 地质矿产部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阜城门外北街275号6 冶金专利事务务所            北京市灯市口74号7 机械工业部专利代理服务         北京阜城门外百万庄南里1号8 核工业部专利法律事务所         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9 航空工业部专利事务所          北京百万庄北街3号10 电子工业部专利服务中心        北京复兴路23号11 兵器工业部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海淀区车道沟10号12 航天工业部专利事务所         北京2813信箱13 航天工业部第二研究院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永定路4号14 煤炭部专利服务中心          北京和平里北街21号15 煤炭工业部科学研究院专利事务所    北京和平里煤炭科学院研究院内16 石油工业专利服务中心         北京和平里7区16楼化工部情报所内17 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专利事务所     北京学院路18号18 化学工业部化工专利服务中心      北京和平里7区16楼化工部情报所内19 纺织专利咨询服务中心         北京东长安街12号20 轻工业部专利代理服务部        北京阜城路3号21 铁道部科技情报所铁路专利咨询服务中心 北京西直门外北大柳树22 交通部情报研究所专利室        北京北环西路12号23 邮电部专利服务中心          北京海淀区学院路40号24 航空工业部贵州管理局专利代理事务所  贵州省安顺市66信箱25 国家气象局专利事务所         北京海演区国家气象局科技情报所内26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专利事务所     北京月坛北街5号27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专利代理服务部   北京和平里7区16楼总公司情报所内28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专业事务所   北京德外大街97号29 中家建材工业局技术开发服务中心专   北京百万庄    利代理处30 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北京东交民巷30号南门31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建筑材料科   学研究院专利代理室          北京东郊管庄32 北京大学专利事务所          北京海淀区北京大学红3楼224号33 清华大学专利事务所          北京西郊34 北京师范大学专利事务所        北京新街口外大街北太平庄35 南开大学专利事务所          天津上津路36 天津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天津七里台37 大连工学院专利事务所         大连市凌水河38 吉林大学专利事务所          长春市解放大路83号39 东北师范大学专利事务所        长春市斯大林路110号40 复旦大学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邯郸路220号41 上海交通大学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42 同济大学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43 华东化工学院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梅陇路130号44 华东师范大学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45 南京大学专利事务所           南京市南京大学内46 浙江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杭州市淅江大学内47 厦门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厦门市厦门大学内48 山东大学专利事务所           济南市洪家楼5号49 山东海洋学院专利事务所         青岛市鱼山路5号50 武汉大学专利事务所           武流市武昌珞珈山51 华中工学院专利事务所          武汉市喻家山52 华中师范大学专利事务所         武汉市武昌桂子山53 中山大学专利事务所           广州市新港西路54 华南工学院专利事务所          广州市华南工业学院内55 四川大学专利事务所           成都市九眼桥川大内老滨江楼53号56 重庆大学专利事务所           重庆市沙坪坝57 成都科技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成都市磨子桥58 西安交通大学专利事务所         西安市咸宁路59 陕西师范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西安市南郊60 兰州大学专利事务所           兰州市天水路78号61 北京市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花园路3号62 北京市专利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内63 首都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和平门外东街甲5号64 北京市东城区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东四11条83号65 北京市西城区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西城区二龙路27号66 北京市石景山区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院内67 北京市丰台区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丰台镇北大地文体路2号68 北京市机械工业专利事务所        北京朝阳门外三里机电研究院内69 北京市仪器仪表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建外郎家园北京仪器厂内70 北京市第二轻工业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西城区旧鼓楼大街47号71 北京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专利事务所    北京东城区北池子大街14号72 北京市第二商业局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东城区东总布胡同弘通巷3号73 北京市建筑工程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复兴路34号74 北京市科技专利事务所          北京西外南路19号75 北京电子管厂专利代理组         北京东直门外陈各庄76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10041信箱77 首都钢铁公司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石景山首钢技术部78 738厂专利代理组           北京酒仙桥路14号79 康华专利事务所             北京富建胡同1号80 北京工业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东郊九龙山81 北京国防科技专利事务所         北京海淀区白石桥路7号82 北京化工学院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和平街北口北三环东路15号83 北京农业工程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海淀区清华东路84 北京市第十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复兴路12号85 北京市第九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航空学院主楼235号86 北京林业大学专利事务所         北京海淀区肖庄87 北京市第八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海淀区学院路42号88 北京钢铁学院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海淀区学院路30号89 北京市第三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新街口外大街2号90 北京市广播电视工业公司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东城区灯市东口史家胡同90号91 北京市朝阳区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朝外神路街33号92 天津市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服务部     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2号93 天津市第一机械工业局专利代理事务所   天津市红桥区金钟大桥大街15号94 天津市汽车工业公司专利代理事务所    天津市和平区烟台道78号95 天津市卫生局专利事务所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98号96 机械工业部第五设计研究院技术开发室   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97 天津市纺织工业局专利事务所       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33号98 水电部天津勘测设计院科学        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60号    研究所专利代理小组99 天津市第二机械工业局专利代理事务处   天津市解放南路449号100 天津市合成材料工业研究所专利代理小组 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洞庭路101 天津市冶金工业局专利代理事务所    天津市(西)友谊路40号102 天津市第一轻工业局专利代理事务所   天津市和平区大同道14号103 河北省专利事务所           石家庄市裕华路富强大街33号104 石家庄市专利事务所          石家庄市长安东路12号105 山西省专利服务中心          太原市迎泽大街60号106 中国科学院山西专利事务所       太原市165信箱107 沈阳市专利事务所           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一段28号108 抚顺市专利服务中心          辽宁省抚顺市东七路市政府楼科委内109 大连市专利服务中心          辽宁省大连市斯大林广场1号(东                       1-4号)110 鞍山钢铁公司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鞍山市东风街109号111 辽河石油勘探局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辽河油田科技处112 沈阳冶炼厂专利事务所         沈阳市铁西区北二马路二段4号113 中国科学院沈阳专利事务所       沈阳市三好街一段2号114 辽宁省国防科技工业专利事务所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一段2号115 中科院长春专利事务所         长春市科学院长春分院-134号116 吉林省专利服务中心          长春市民康路8号117 第一汽车制造厂专利事务所       长春市东风大街44号118 黑龙江省专利服务中心         哈尔滨市中山路264号119 哈尔滨市专利事务所          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37号120 哈尔滨电机厂专利管理办公室      哈尔滨市大庆路35号121 齐齐哈尔市专利事务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号院科委505室122 黑龙江省绥化地区专利事务所      黑龙江省绥化市绥化地区行署科委123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专利事务所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大兴安岭地区科委124 黑龙江省鸡西市专利事务所       黑龙江省鸡西市科委情报所内125 哈尔滨工业大学专利事务所       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66号126 牡丹江市专利事务所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七星街市科委127 佳木斯市专利事务所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科技情报研究所楼内128 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专利事务所     哈尔滨市动力区和兴路6号129 黑龙江省黑河地区专利事务所      黑龙江省黑河市西兴路41号130 黑龙江省科学院专利事务所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4号524室131 黑龙江省鹤岗市专利事务所       黑龙江省鹤岗市科委132 上海市专利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永嘉路33号133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陕西北路80号134 上海石化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金山卫135 上海纺织专利咨询服务组        上海市兰州路545号136 上海化工专利服务室          上海市思南路30号137 上海市轻工业局专利事务室       上海市南京西路754号138 上海铁路局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天目东路251号139 机械电子工业部上海工业自动化仪    上海市漕宝路103号     表研究所专利事务室140 上海航天局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141 上海冶金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江西中路181号142 上海市仪表电讯工业局专利事务室    上海市番禹路508号143 上海市第五钢铁厂专利事务室      上海市吴淞同济路332号144 中国科学院上海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岳阳路319号145 上海高校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陕西南路202号146 上海市崇明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崇明县南岗东门路1号147 上海工业大学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延长路149号148 中国纺织大学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149 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        上海市零陵路345号     研究所专利办公室150 上海市第一机电工业局专利事务室    上海市福州路89号151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专利事务室    上海市衡山路706号152 上海市川沙县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川沙县城厢镇153 上海市嘉定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嘉定镇塔城路360弄10号154 上海医科大学专利管理代理组      上海市医学院路138号155 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专利事务室    上海市福州路89号156 上海实用电子研究所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大统路苏家巷8号157 中国科学院南京专利事务所       南京市158 南京工学院专利事务所         南京市四牌楼2号159 江苏省南通市专利服务部        江苏省南通市姚港路17号160 连云港市专利服务中心         江苏省连云港市161 江苏省专利服务中心苏州服务部     江苏省苏州市饮马桥市科委内162 江苏省专利服务中心          南京市北京东路39号163 江苏省专利服务中心无锡服务部     江苏省无锡市科委内164 江苏省专利服务中心常州服务部     江苏省常州市兴隆巷58号165 江苏省专利服务中心扬州服务部     江苏省扬州市三元路166 江苏工学院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镇江市江苏工学院内167 中国矿业学院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徐州市中国矿业学院内168 华东工学院专利事务所         南京市孝陵卫200号169 镇江市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镇江市正东路141号170 泰州市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泰州市青年路26号171 江苏省专利事务所           杭州市孤山路22号172 中国科学院合肥专利事务所       安徽省合肥市三孝口四联大楼173 马鞍山专利事务所           安徽马鞍山市湖北路31号174 安徽省专利服务中心代理部       合肥市巢湖路145号175 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     究所专利代理处           福州市西河176 福建省专利代理事务所         福州市湖东路51号177 江西省专利服务中心          南昌市省府大院北二路东178 江西省九江市专利事务所        江西省九江市市科委院内179 江西省景德镇市专利事务所       江西省景德镇市广场东南侧科技馆内180 江西省赣州地区专利事务所       江西省赣州市行署院内181 江西省萍乡市专利事务所        江西省萍乡市交通路市情报所内182 江西工业大学专利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四交通路195号183 江西省抚州地区专利事务所       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行署大院184 山东省专利服务处           济南市山大路185 青岛市专利服务中心          青岛市广西路24号186 洛阳市专利代理服务部         河南省洛阳市七里河科技楼115号187 河南省专利代理中心          郑州市纬二路73号楼2楼188 郑州市专利事务所           郑州市市委北院科技情报所内189 河南省科学院专利事务所        郑州市纬二路政一街4号楼190 深圳市专利服务中心          广东省深圳市上步191 襄樊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襄樊市春园路情报所院内192 沙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沙市航空路45号193 湖北省专利事务所           武汉市武昌中南路(原武汉军区大院                       1号楼)194 邵阳地区专利事务所          湖南省邵阳市地区科委195 中南工业大学专利事务所        长沙市左家垅196 湖南省衡阳市专利事务所        湖南省衡阳市和平南路10号197 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专利事务所     长沙市迎滨路4号198 岳阳市专利事务所           湖南省岳阳市解放路市府大楼199 湖南省常德地区专利事务所       湖南省常德市常德行署大院200 株洲市专利事务所           湖南省株洲市新华西路201 湖南省娄底地区专利事务所       湖南省娄底202 益阳地区专利事务所          湖南省益阳市203 湘潭市专利事务所           湖南省湘潭市建设北路22号204 岳阳地区专利事务所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行署大院205 怀化地区专利事务所          湖南省怀化市迎丰路206 郴州地区专利事务所          湖南省郴州市207 湖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专利事务所    长沙市人民路5号208 湘潭电机厂专利事务所         长沙市下摄司209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长沙公司    专利事务所              长沙市书院路83号210 湖南省专利服务中心          长沙市五一路65号211 湘潭大学专利事务所          湖南省湘潭市212 广州市专利事务所           广州市连新路145号213 广东省高等学校专利事务所       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214 中国科学院广州专利事务所       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215 青海省专利服务中心          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90号216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专利服务中心   广西柳州市科学会堂217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服务中心      广西南宁市星湖路小麻村218 广西机械专利事务所          广西南宁市民主路(广西机械工业厅)219 四川省专利服务中心代理部       成都市东风路一段32号220 成都专利事务所            成都市人民西路1号221 成都电讯工程学院专利代理室      成都市建设北路2段4号222 中国科学院成都专利事务所       成都市华西后坝科学院成都分院内223 华西医科大学专利代理小组       成都市人民南路华西医科大学科研处224 重庆市专利事务所           重庆市人民路236号225 绵阳市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绵阳市绵遂路42号226 宁夏发明专利服务中心         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街37号227 云南省专利事务所           昆明市人民东路18号228 昆明市专利事务所           昆明市南大桥科技大楼11楼229 红河州专利事务所           云南省个旧市中山路州政府大院12幢230 甘肃省专利服务中心          兰州市平凉路101-1号231 化工部涂料工业研究     所专利代理服务小组         兰州市东岗路317号232 兰州石油化工机械工     业公司专利事务所          兰州市七里河西津西路112号233 新疆专利服务中心           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路自治区科委院内234 中国科学院新疆专利事务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路235 太原专利事务所            太原市新建路桃园一巷西口236 河南省南阳地区专利服务中心      河南省南阳市南阳地区科委237 中国科学院昆明专利代理处       昆明市护国路22号238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服务中心       呼和浩特市自治区政府大院4号楼239 长沙市专利事务所           长沙市人民路(窑岭)240 湖南省陵地区专利事务所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地区科委241 湖南省专利事务所           长沙市八一路316号242 常德市专利事务所           湖南省常德市科委院内243 开封市专利事务所           河南省开封市西坡北街8号情报楼244 包头市专利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                       政府东附楼2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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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开发社会智力资源,鼓励、支持非在职科技人员创办民办科技机构,促进贵州科技和经济的振兴,提高社会生产力,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是指自由组合、自筹奖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或私营、个体性质的科技开发经营实体。
第三条 民办科技机构是社会主义社会科技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大力扶持发展。
第四条 申请建立民办科技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是本省常住户口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辞职和经过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科技人员,社会闲散待业和自学成才的科技人员,农村知识青年、复退军人以及能工巧匠、生产能手等。
鼓励持有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颁发身份证明的外省、区非在职科技人员来贵州省创办民办科技机构。
(二)有明确的科技服务方向、任务和业务经营范围。
(三)有与科技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两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或具有专门技能的专职人员。
(四)有一定的自有奖金、科技工作条件和固定工作地点。
第五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名称应与民办科技机构的经营技术业务内容相符,反映行(专)业特点,并在其行(专)业之前冠以“贵州省、贵州省**地区(自治州、市)或贵州省**县(区)‘民办’”字样。
第六条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可向省、地(州、市)、县(区)科学技术委员提出申请,说明建立机构的名称、地址、理由、科技活动条件和能力等,同时附下列材料。
(一)民办科技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宗旨、性质、主要研究开发方向、任务和业务范围,注册资金金额、组织管理办法、分配制度、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二)申请人及机构成员的简要材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简历、专长、职称证明,离退休证明,退职、辞职和停薪留职证明等。
(三)申请建立有特殊规定(如高压容器、卫生、爆破、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内容的民办科技机构,必须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审核意见。
第七条 各级名称的民办科技机构,分别由省、地(州、市)、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分级审批,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手续,向金融机构申请开设帐户。
第八条 未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已经建立的民办科技机构,必须到相应的科学技术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补办手续。
第九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合并、转向、迁移和注销,以及业务经营范围的变更,应由原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第十条 民办科技机构归口管理部门是批准其建立机构的科学技术委员会。地、州(市)、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将所审批的民办科技机构的情况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并负责相应的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主要是:
(一)新产品(包括生物品种)、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等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移植、创新和推广应用。
(三)承担国家下达的科研、开发任务和社会委托的研究开发任务。
(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技术、经济论证,技术培训。
(五)从事技贸活动。经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可以担当技术贸易和人才交流的中介人。
(六)经营与本机构科技活动有关的产品。
第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科技经营活动,接受科技、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照章纳税,按时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民办科技机构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民办科技机构利用外单位的科技成果、专利或未经鉴定的成果以及技术、资料、设备等,须经有所有权的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实行有偿转让和有偿使用。对违法乱纪,剽窃他人成果和技术的,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技术、不成熟的科技成果、产品、技术、设备等,不得转让、批量生产和在市场销售。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而需要保密的技术,须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批量生产和销售
第十六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提取一定比例后纯收入作为本机构的科技发展基金,其余部分允许自行分配。
第十七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向社会招聘所需人员,可以向企事业单位聘请一定数量的在职科技人员(中小学教师除外)兼职或担任顾问,也可以短期借用。借用在职人员须经被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同意。
在民办科技机构兼职的在职人员,在本职工作时间到民办科技机构工作的,须同所在单位协商解决与报酬分享问题;在业余时间到民办科技机构工作的,所得报酬全部归已,但要按有关税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被聘、被借或兼职人员未经单位同意,不得将原单位的科技成果,科技资料等泄漏或擅自转让给民办科技单位,不得损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各种类型科技项目,或参加招标科技项目的投标。
第十九条 民办科技机构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经鉴定后,与独立科技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可以向有关部门登记成果和申请专利。
第二十条 民办科技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培训、合作开发等各项科技活动所得技术性纯收入,享受国家对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有关优惠税收政策;个人收入,按有关税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二十一条 允许民办科技机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对外科技交流、引进资金,合作开发等科技活动。所创外汇,享受全民所有制科技机构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向银行、信贷部门申请贷款。存入金融机构的资金,应按规定付给利息。
第二十三条 民办科技机构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黔职改字〔1988〕8号文《贵州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纪要》有关条款办理。由所在民办科技机构自费聘任。
第二十四条 民办科技机构从事各类科技经营活动,应按照技术合同法和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签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到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也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第二十五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财产和正当的业务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平调、摊派;民办科技机构在国家规定和政策范围内的人事、财务、计划、业务经营等合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干预。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8年10月29日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工作 保障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工作 保障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08〕22号


各保监局,各相关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工作,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抗灾减灾以及灾后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中的作用,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工作保障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在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七日

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工作保障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财政各项保费补贴政策,发挥政策杠杆作用,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抗灾减灾以及灾后恢复重建中的作用,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现就做好2008农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满足农业和粮食生产对保险服务的需求

2008年,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为此,要围绕承保品种、承保区域和保险责任等方面,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工作原则,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规模、做好协调地方财政配套补贴,实现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目标。

(一)努力扩大承保覆盖面,为更多农户提供农业保险风险保障。一是要以中央和地方财政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为契机,大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深入发展,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二是要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辐射力和带动力,在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同时,大力推动生猪保险、经济类农作物保险,积极为规模化养殖户、龙头企业及具有地方特色农业服务,延伸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满足农业和粮食生产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增强农业和粮食生产抗御灾害的能力。

(二)认真研究保险责任范围,提供涵盖农业和粮食生产需要的风险保障。各保险公司要深入研究农民需求,开发适合农业和粮食生产的保险产品,使保险责任范围涵盖农业和粮食生产的全过程。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农业和粮食生产保险责任,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害和疫病等风险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二是要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研究探索开发保价格、保收入的农业保险产品。三是要探索开发涉农贷款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协助解决种养两业农民“贷款难”问题。四是要探索开发农产品信用保险,协助化解农产品销售环节面临的各种收汇风险。

(三)认真研究可承保农产品种,为多元化农村经济提供保险服务。一是要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种植业方面要做好小麦、水稻、玉米、棉花、以及大豆、油菜、花生等油料作物的保险工作;养殖业方面要在继续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奶牛保险工作。二是要积极开展地方政府确定的补贴农产品种保险,为地方特色经济作物提供保险服务。

(四)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险种的承保,确保农业保险工作取得实效。抓粮食主产区和畜牧业大省做好农业保险工作,是保险业迅速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做好支农工作的重要途径。在2007年吉林、内蒙古、江苏、湖南、四川、新疆6省的基础上,重点在粮食主产区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能繁母猪保险要在落实“应保尽保”工作的基础上,做好2008年的续保工作,并对补栏的能繁母猪及时做好保险工作;奶牛保险要以产奶大省为重点,及时做好承保工作。

二、切实提升农业保险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把农业保险办成民生工程

(一)加强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建设。各保险公司可在有条件的乡镇建立营销服务部,或者通过有效整合现有的社会资源等方式,建立起有效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切实将农业保险的服务关口前移到涉农的第一线,使农民在防疫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时能够第一时间得到保险服务。

(二)加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倾斜力度。各保险公司要针对农业保险的业务特点,制定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内部政策,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切实调动基层员工的积极性,切实调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全面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在人力上,要向农业保险业务一线倾斜,向粮食主产区和畜牧业大省倾斜,要调配农业保险业务水平高、熟悉农业生产、气象服务的人员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在物力上,要结合各地的区域特点,配备农业保险发展亟需的交通、通讯工具,提供相关后勤物品的保障。

在资金上,要保证农业保险赔付资金的预付和赔付,要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切实发挥农业保险的补偿作用。

(三)建立规范的理赔服务流程。各保险公司要以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为核心,创新服务方式,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好理赔服务。要制定规范的承保、核保、查勘、定损和理赔流程,并在主要营业场所公示。要明确理赔时限,简化理赔手续。各保险公司应在承保前,随同产品备案文件,将农业保险产品理赔时限、理赔标准和流程一并备案,使用现有产品的要及时补报。

(四)加大防灾防损投入。各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防灾防损费用的积极作用,在现有财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效使用,以提高农业的防灾减灾能力。

(五)加快农业保险人才队伍建设。农业保险涉及面广,必须不断加快农业保险人才队伍的建设。要吸收懂保险、懂农业、懂气象、懂动植物病虫害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尤其是懂多种学科的专业化复合型人才加入到保险业队伍;要通过直接组建农业保险人才队伍和借用、整合外部人力资源相结合的方式,尽快加强农业保险人才队伍的建设;要通过加强对保险公司现有人员的培训,迅速提高农业保险人才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三、要加强风险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农业保险风险

(一)要综合考虑多种风险因素,科学合理地对农业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各保险公司在开发农业保险产品时,不仅要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财政的补贴能力,更要考虑到费率要与承担的风险责任相匹配;不仅要考虑一般的农业净损失率和必需的经营费用率,还要考虑到应对极端天气引发的巨灾损失,以及转移风险所必须的费用成本;不仅要从农业、气象、防疫等多个部门获取长期的农业生产和灾害发生情况,还要充分运用保险精算等专业技术手段进行科学分析测算,制定合理的费率水平,逐步探索农险产品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二)加强承保标的的风险管理。各保险公司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承保标的的风险管理。要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采取直接有效的方式,及时将气象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及对策转达给投保农户,鼓励和动员农户参与防灾防损工作;要加强与畜牧部门和动物防疫部门的合作,将承保标的确认与动物防疫工作有机结合,提高承保质量,防范道德风险。

(三)要进一步加强巨灾风险管理。要积极利用保险手段科学管理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要建立巨灾风险应对机制,分散和转移巨灾风险,提高农业保险抵御洪涝、干旱、台风、雪灾以及重大疫情等巨灾风险的能力,确保对受灾农户的赔付能力。

各保险公司应在制定承保方案时,应将风险分散方案作为其中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各保险公司应科学分析自身的风险承担情况,并根据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科学安排相应的风险分散方案。再保险公司应加强与直保公司的合作,在承保前积极帮助直保公司共同分析农业保险风险,积极提出直保、再保“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风险分散方案。

(四)要切实控制成本支出水平。农业保险点多、面广,承保标的较为分散,承保难度较大,承保成本较高。各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成本控制,通过不断扩大承保覆盖面、创新承保方式等多种手段,有效降低成本支出水平,不断降低经营费用率,从而切实降低农民的负担水平。

(五)要做到农业保险单独核算。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业务的单独核算工作,要结合自身实际,完善信息系统,制定具体的核算制度和实施办法。要对农业保险业务按承保类别设定单独险种代码,在承保、理赔、财务、再保等管理系统中实现单独记录和处理,并定期对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校验,确保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要按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有关要求,准确认定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归属对象,不得随意分摊费用,不得在经营费用中列支赔款性支出,也不得在赔款性支出中列支经营费用。要通过单独核算,真实反映各类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果和损失赔付情况,以帮助各相关部门准确把握农业风险状况,及时调整农业保险相关政策。

四、以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为着力点,加强农业保险监管工作

各保监局要以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加强农业保险产品管理,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行为,为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加强农业保险产品管理。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在现有的产品管理体制中建立农业保险产品“绿色通道”,对各保险公司报备的农业保险产品第一时间予以备案。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产品,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各地方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产品,经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同意后,由当地省级分支机构向当地保监局备案。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在产品备案时,要依据“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原则,着重从条款是否通俗易懂、责任是否清晰明了,是否充分保障了农民的权益以及费率厘定的数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科学等方面进行备案审查。

(二)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各保监局要加强农业保险的市场行为监管,要打击非理性价格竞争,提倡服务竞争。要加强服务质量的监督,严厉打击欺瞒、误导和出险后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高度重视涉及农业保险的信访投诉工作,要做到每件信访投诉有落实。

(三)加强农业保险的统计分析。各保监局应认真做好农业保险的统计分析工作,要通过统计数据及时分析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管理,对数据不实的要及时予以批评纠正。

五、加强沟通协调,努力为农业保险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各保监局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工作,全面介绍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积极组织有关保险公司,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农业保险相关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工作。

(二)各保监局要引领有关保险公司,共同加强与财政、农业、气象、防疫、减灾等部门的沟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及时解决农业保险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工作方法,有效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三)探索建立针对大宗养殖户的信用保证保险,协助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四)加强与商业流通领域主管部门的合作,探索发展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

(五)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协调和引导,既要推动他们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工作,保持适度良好的服务竞争局面,又要防止出现过度的价格竞争。

六、加强宣传动员,努力为农业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一)要利用新闻媒体和现代化传播手段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全面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要向农民宣传将国家的支农、惠民政策。

(二)要利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宣传的有效性。要通过宣传画、宣传册、农村有线广播、各省市县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宣传车、送戏(书)下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

(三)要全面宣传农业保险工作。在宣传中,不仅要宣传农业保险的政策、意义,还要将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承保范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理赔程序与规范等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宣传,争取让农民认识农业保险、了解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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