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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27:12  浏览:99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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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人字[2006]178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和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地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事教育司。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基层建设的意见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队、站)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基层单位,是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基础。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步伐,充分发挥基层在加强监管执法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加强基层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依法监管,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维护公平,切实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搞好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基层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主体,是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的关键。只有加强基层建设,夯实工作基础,才能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真正落实到基层各项工作中,体现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各个方面,在更高的起点上促进工商行政管理的改革发展。

(二)加强基层建设,是建设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的迫切需要。建设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集中反映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迫切需要,指明了建设现代工商的必由之路。要实现建设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的目标任务,就必须大力加强基层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建设,切实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层监管执法长效机制。

(三)加强基层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1997年和1999年两次召开全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之后,全系统基层建设工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各地坚持把基层建设作为事关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全局性工作来抓,采取有力举措推进基层建设,基层面貌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市场监管基础明显增强,队伍能力素质明显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形象明显改善。但是,基层建设还不平衡,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主要是:有些领导干部抓基层建设不够得力,工作浮在表面;有些基层单位职能发挥不够到位,监管效能有待提高;执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规范化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一些地方基层执法资源需要继续整合,信息化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有的地方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影响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基层复合型人才严重短缺,综合监管和执法办案能力难以较快提高,严重制约了工商行政管理的改革发展。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基层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持不懈地加倍努力,把基层建设工作推上一个新的水平。

二、加强基层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的目标任务,以提高基层监管执法能力为重点,以提高教育培训实效为基础,以提高信息化水平为途径,全面加强基层能力素质建设、监管效能建设、行为规范建设、管理基础建设和工商形象建设,为建设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五)工作原则。基层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职能到位为中心;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协调,以提高能力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为重点;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以加强基层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基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以充分发挥基层的首创精神、不断推进改革创新为动力;必须坚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完善工作举措、形成整体合力为保证。

(六)主要目标任务。经过五年左右的努力,使基层建设整体水平切实提高。执法资源进一步整合,工商所人员占县级工商局全体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每个工商所70%以上人员具备执法办案能力;基础设施和工作条件明显改善,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监管的科技含量明显增强;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先进的工商文化深入人心。

三、科学整合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服务效能

(七)整合基层执法资源。根据监管执法实际需要,坚持以经济区域设所的原则,继续调整工商所的布局。按照小局大所、精局强所和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加强工商所的人员配备。除边远地区外,原则上每个工商所不少于10人。合理规范工商所的内部职能分工。进一步规范县级工商局机关的内设机构,打破上下对口的机构设置模式,建立统一高效、运转灵活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机制,实现县级工商局机关与工商所上下联动,提高整体合力。

(八)强化工商所职责权限。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加大对工商所的授权,强化工商所属地综合监管和执法办案职能。凡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下放给工商所的职权应落实到位。具备条件的工商所,可由县级以上工商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办理一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和企业年检。对超出工商所执法权限的,可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委托授权,以委托单位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委托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工商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法自行决定。县级以上工商局要加强对工商所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九)深化监管制度、机制和方式改革。继续完善辖区经济户口动态管理,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推行辖区网格化管理,规范动态监管巡查。构建工商所综合监管网络,构筑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工商所应定期与县级工商局核对辖区内企业经济户口,并通过局域网与县级以上工商局实现企业登记注册、巡查监管、执法办案信息共享。深入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商品准入制度、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等监管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充分发挥基层在提高监管效能中的积极作用。要结合各地实际,继续探索和实践,不断健全完善市场监管的体制、机制和方式。

(十)加强服务效能建设。要在大力强化市场监管职能,深入开展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切实把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上来的同时,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积极主动为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努力实现对法律负责与对市场主体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的统一,市场监管与服务的统一,不断提高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联系,建立经常性的请示汇报和情况沟通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不断提高与各方面协调配合的能力。

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

(十一)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建立基层工作人员学法制度,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建立和完善基层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基层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引导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工商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二)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主体,严禁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组织行使执法权,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认真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决纠正畸轻畸重、办人情案的现象。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全面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发照工作,切实做到行政许可的范围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期限严格、结果透明、责任落实。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实现执收执罚制度化。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收费、随意罚款、搭车收费、代收代扣等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十三)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加强对“六项禁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大力推行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首问(办)责任制度。实行工商所法制员制度。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队伍能力素质

(十四)加强工商所长队伍建设。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把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作风正派、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工商所长岗位上来。加强工商所长队伍的年轻化建设,积极培养选拔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进入工商所长队伍。加强工商所长的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切实提高工商所长履行职责的能力、应对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能力。加强对工商所长的考核和监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注重对优秀工商所长的培养和使用,县级工商局领导干部一般应从优秀工商所长中选拔。加强工商所长的交流轮岗。

(十五)培养复合型基层监管执法人才。落实全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围绕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能力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加强现有人才队伍的开发使用,着力培养一大批能够执行方针政策、掌握执法办案技能、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优质服务的基层复合型人才队伍。在编制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考试录用,优先为基层补充急需的专业人才,优化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基层人才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基础,以法律培训为重点,以执法需求为导向,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基层执法干部每年累计脱产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2天。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技能比武、跟班学习等活动。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网上培训和远程教学。全面推行分岗位、分级别的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加强有组织的自学和读书活动,建设学习型工商所。

(十六)完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机制。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不断推进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要在严明纪律、严格管理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基层人才选拔机制、培养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全面推行竞争上岗、交流轮岗,创新基层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岗位目标和工作责任相挂钩的奖惩制度。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行绩效考核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职责管理体系,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岗位设置和管理办法。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相应提高工商所和艰苦地区工作人员的待遇,原则上使工商所人员待遇优于县级工商局机关。

六、巩固基层规范化建设成果,提高监管执法的现代化水平

(十七)完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坚持循序渐进、适度适用的原则,继续加大投入,科学制定方案,严格各项建设程序,完成基层硬件建设任务,确保基层都有与监管执法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基本办公设备,有保密、防盗设施和消防器材。加强执法车辆、现代化信息处理设备、通讯联络设备、快速检测设备等执法保障设备建设,提高监管执法的现代化水平。加强农村工商所建设,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十八)加强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加快信息网络建设,继续大力推进以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管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建设,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和安全支撑平台建设,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12315行政执法网络等为主要内容的应用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工商局和工商所四级联网,努力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的数字化和网络化。进一步加大信息技术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商标专用权保护、广告监督管理、直销规范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等监管执法领域的运用。积极构建政务工作网络平台,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运行效率。拓展信息化建设的领域,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程序严密、流程规范等优势,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在加强执法监督、财务管理、教育培训等领域的运用。

(十九)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积极导入科学、先进的管理理念,不断提高基层精细化管理水平。以规范工作程序、工作行为、工作制度为重点,建立健全基层工作规范,严格抓好制度的落实,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的工作机制。加强着装管理,统一工作标识,注意举止仪表,树立工商新形象。规范基层办公环境,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建设文明办公区。规范窗口建设标准,配备各类便民设施,形成整洁优雅的办事环境。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局务公开、所务公开,打造“阳光工商”。优化办事程序,落实首办责任制,提高办事效率。

七、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工商形象

(二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不懈地抓好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从政治上把握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加强和改进政治思想工作,突出针对性,增强实效性。建立健全基层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做到内容、时间、人员、效果四落实。

(二十一)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推进基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抓好具体实施意见和任务分工方案的落实。深入开展执法为民教育,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和示范教育,努力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围绕基层工作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加强对资金的监控,完善对干部任用工作的监督。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监督检查。加强政风建设,建立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参加行风评议。加强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二十二)加强工商文化建设。坚持正确的理论指导,体现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努力建设科学、健康、开放的工商文化。把树立“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体现部门特色,充分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体现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共同的精神追求。弘扬公务员精神,积极开展评选表彰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形成健康向上的舆论环境、文明和谐的工作氛围和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不断增强工商行政管理文化的感染力和凝聚力。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基层建设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十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加强基层建设是各级领导机关的共同责任。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基层建设工作列入党组(委)重要议事日程,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制,加强对基层建设的组织、计划、协调、检查和指导。总局和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形势发展需要制定基层建设工作目标,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基层工商部门要根据上级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把各项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环节、具体工作岗位、具体工作人员,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加强人事(基层)教育工作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建立基层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人事(基层)教育主管部门牵头抓总,各主要业务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十四)转变作风,面向基层。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建立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基层制度。领导机关布置任务、安排工作,要有强烈的基层意识和群众观念,要充分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要坚持人、财、物向基层倾斜,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好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特别要把条件相对困难的基层单位作为基层建设工作的重点,给予更多的关心,努力为基层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二十五)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基层建设事关全局、事关长远,必须统筹规划,整体推进,重点突破。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一年一个重点、一年一个主题。要从基层监管执法的基础环节和基本需要抓起,从影响执法效能和执法行为的问题入手,持之以恒地推进工作。紧密结合各地实际,加强分类指导,创造性地落实好基层建设工作的各项措施。

(二十六)典型引路,不断创新。各级领导机关要选好用好基层建设工作载体,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培养、树立、宣传和奖励,关心爱护先进典型。加强对争先创优工作的指导、检查,对先进典型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加强工作研讨和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对基层建设工作规律的认识,提出加强基层建设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全面完成基层建设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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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


  现将《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3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弃置费,是指从事开采我国海上油气资源的企业,为承担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用于井及相关设施的废弃、拆移、填埋等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前期准备等各项专项支出。主要包括弃置前期研究、停产准备、工程设施弃置、油井弃置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包括海上油井、气井、水井、固定平台、人工岛、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电缆、管道、水下生产系统,陆岸终端,以及其他水上、水下的油气生产的相关辅助配套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作业者,是指负责海上油(气)田作业的实体。包括开采海上石油资源的本企业、或者投资各方企业。
  第二章 废弃处置方案的备案
  第六条 企业开始提取弃置费前,应提供作业者编制的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预备方案应当包括弃置费估算、弃置费筹措方法和弃置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发生修改的,企业应在修改后的30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八条 海上油(气)田实施弃置作业前,应将其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设施废弃处置实施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章 弃置费的计提和税前扣除
  第九条 海上油(气)田弃置费,按照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中规定的方法(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按月提取。多个企业合作开发一个油(气)田的,其弃置费计提应该采取同一方法。企业弃置费计提方法确定后,除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修改外,不得变更。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进入商业生产的海上油(气)田,弃置费自进入商业生产的次月起开始计提。
  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商业生产的海上油(气)田,弃置费自作业者补充编制的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的次月起开始计提。
  作业者修改废弃处置预备方案的,修改后弃置费在废弃处置预备方案重新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次月起开始计提。
  第十一条 采用年限平均法分月计提弃置费,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计提弃置费=(预备方案中的弃置费总额-累计已计提弃置费用)÷合同生产期(月)-当月弃置费专款账户损益
  本条及下条公式中的“当月弃置费专款账户损益”,包括专款账户利息、汇兑损益等。其中汇兑损益为弃置费以人民币以外货币计提存储情况下,按照上月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弃置费专款账户余额发生的汇兑损益。
  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商业生产的海上油(气)田,合同生产期(月)为开始计提弃置费的剩余月份。
  第十二条 采用产量法计提弃置费,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计提弃置费=(预备方案中的弃置费总额-累计已计提弃置费用)×本月计提比例-当月弃置费专款账户损益
  本月计提比例=本月油(气)田实际产量÷(本月油(气)田实际产量+期末探明已开发储量)
  期末探明已开发储量是指,已探明的开发储量,在现有设施条件下对应的可开采储量。
  第十三条 作业者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就当年提取的弃置费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根据作业者的调整情况,确认本年度弃置费列支数额。
  第十四条 修改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导致弃置费提取数额、方法发生变化的,应自方案修改后的下个月开始,就新方案中的弃置费总额,减去累计已计提弃置费后的余额,按照新方案确定的方法继续计提。
  第十五条 油(气)田企业或合作各方企业应承担或者按投资比例承担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其按本办法计提的弃置费,应依照规定作为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专项资金,并准予在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合作油(气)田的合同生产期尚未结束,一方企业决定放弃生产,将油(气)田所有权全部转移给另一方企业、或者合作油(气)田的合同生产期结束,一方企业决定继续生产,若放弃方或退出方企业取得已经计提的弃置费补偿,应作为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计算纳税。支付方企业可以作为弃置费,在支付年度一次性扣除。
  第四章 弃置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 作业者实施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时发生的弃置费,应单独归集核算,并从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的弃置费中扣除。
  第十八条 作业者完成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后,提取的弃置费仍有余额,应相应调增弃置费余额所归属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 作业者完成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后,实际发生的弃置费超过计提的部分,应作为企业当年度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五章 弃置费的管理
  第二十条 弃置费专款账户资金所产生的损益,应计入弃置费,并相应调整当期弃置费提取额。
  第二十一条 弃置费的计提、清算应统一使用人民币作为货币单位。发生的汇兑损益,直接增加或减少弃置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时,应附送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见附表)。
  第二十三条 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作业完成后,在进行税务清算时,应提供企业对弃置费的计提、使用和各投资方承担等情况的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依本办法计提的弃置费,凡改变用途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已经扣除的,应调增改变用途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
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其它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第六条 工程价格的定价方式
(一)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
(二)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加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
(三)一般现有房屋装修工程可采用以综合单价为基础商定。
第七条 工程价格的分类
(一)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
(二)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第八条 工程招标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有关计价方法和计价依据编制标底价。标底价应由招标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部门核准认可的工程发包代理等单位以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或施工图预算为基
础进行编制。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价。国有和集体投资的工程,标底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审定。
第九条 投标单位应依据招标工程及其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确定施工方案,依据企业定额或现行定额和取费标准提出投标报价。
第十条 招标工程在评标、定标时不论采用何种评标方式,中标价应控制在接近标底的合理幅度内。外资项目和世行贷款项目可实行合理低价中标。
第十一条 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
招标工程的标底价、投标报价和施工图预算的计价方法可分为:
(一)工料单价单位估价法。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成本单价,按现行计价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预算价格确定。其它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税金等按现行计算方法计算。
(二)综合单价单位估价法。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是全部费用单价,既包括按计价定额和预算价格计算的直接成本,也包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税金等一切费用。
对于招标工程采用哪种计价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二条 工程价格的计价依据
(一)现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是工程价格的计价基础。编制标底价或施工图预算时,可依施工条件作适当调整。接施工图预算加增减价结算的工程,对于确需调整的内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对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适时发布价格信息,以适应工程价格计算和价差调整的需要。
(三)对于行之有效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定额缺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补充,并将发布的补充定额报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备案。
(四)要加强企业定额工作。施工企业应当依据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情况,在国家定额的指导下制定本企业定额,以适应投标报价,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要求。
(五)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注意收集整理有重复使用价值的工程造价资料,分析较常发生的施工措施费、安全措施费和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研究提出计算标准,供有关单位参考使用。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做好国有和集体投资工程施工合同价的审查工作,以利于合理确定工程价格。
第十四条 工程预付款。支持实施预付款制度。甲方应按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时间和数额,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开工后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扣款办法陆续扣回。甲方如不按协议支付工程预付款,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根据甲乙双方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支付工程款。甲方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则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动态管理。
(一)编制标底、投标报价和编制施工图预算时,采用的要素价格应当反映当时市场价格水平,若采用现行预算定额基价计价应充分考虑基价的基础单价与当时市场价格的价差。
(二)价差调整办法
1.按主材计算价差。甲方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需要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表及其基期价格(一般采用当时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价或结算价),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竣工时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或结算价,与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基期价比较计算材料差价。
2.主材按抽料计算价差,其它材料按系数计算价差。主要材料按施工图计算的用量和竣工当月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结算价或信息价与基期价对比计算差价。其它材料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调价系数计算差价。
3.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竣工调价系数及调价计算方法计算差价。
具体采用哪种价差调整办法,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做好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增减的调整工作。对于施工过程不可避免的设计变更、现场洽商变更等连同变更价款的计算,应建立保证有关资料完整、及时、合理的制度。变更价款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应按已有的单价计算;
(二)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时,应按定额相类似项目确定变更价格;
(三)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定额分项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应由乙方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单价送甲方代表审定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乙方提出和甲方确认变更价款的时间按合同条款约定,如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协议,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费用索赔。索赔是合同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甲乙双方要做好与索赔事项有关的资料记录。索赔程序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办理。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按施工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提出工程竣工结算证书,办理工程结算。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证书后,由甲方或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结算负有监督责任。国有的集体投资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应按有关规定报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权抽查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价格活动具有监督检查的职能。应当建立对工程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工程价格的行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举报。
第二十三条 负责工程价格计价、审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执业专业人员必须持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并在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上注明单位名称、执业人员的姓名和证书号码。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专业人员对经办的工程造价业务负责。严禁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当计价行为。对于不正当的计价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工程价格争议,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处理中,涉及工程价格鉴定的,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法院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甲乙双方提请调解有关工程价格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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