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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大力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19:01  浏览:8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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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大力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大力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意见



2006年6月5日

教社科〔2006〕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大力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能力和成果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水平体现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思维能力、精神状态和文明素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对努力回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构建以当代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大力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是当前的紧迫任务。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四个同样重要”的重要论断,把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性提升到新的历史高度,为哲学社会科学的进一步繁荣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也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高等学校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主力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密集,力量雄厚,学科齐全。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为服务党和政府的决策,为弘扬民族文化、培育民族精神,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相比,与党和人民的要求相比,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还有较大差距。低水平重复现象比较严重,理论脱离实际比较普遍,应对重大社会问题的能力还不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条件保障也不能适应哲学社会科学快速发展的需要。大力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是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紧迫任务和长期目标。

  3.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必须坚持正确方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向正确与否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衰和社会主义的命运。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为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做出新的贡献。

  二、创新是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决定性因素

  4.创新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灵魂。创新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品质,是推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不断深化的不竭动力。大力提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能力,是大力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内在要求,也是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保证。

  5.增强创新意识,提升研究境界。要增强创新意识,努力发现新问题、把握新情况、明确新任务,自觉推动社会变革和理论进步;要积极接受新知识、学习新方法、形成新观念,勇于超越别人和自己。要把创新意识贯穿于研究的全过程,落实在选题、立项、成果产出和转化等各个关键环节。

  6.确立创新目标,明确战略定位。要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长期目标,发挥高等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努力构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教材体系和人才队伍。要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强化应用对策研究,使高等学校成为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中心、文献辐射中心、先进文化孵化中心和决策咨询服务中心;使高等学校成为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发动机和推进器。

  7.确立创新重点,寻求重点突破。要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准确把握时代特征和中国国情,认真研究和回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扩展理论视野,不断做出理论概括,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国际影响的标志性成果。通过研究和回答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综合研究水平。

  8.理论联系实际,探索创新方法。要关注实际、了解实际、深入实际,坚决克服学术研究脱离社会、脱离群众、脱离生活的倾向;要善于从实际问题中抽象出理论并回到实际中接受检验,不断丰富和发展理论;要自觉运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不断解决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推动实践不断前进。要重视方法论的转换与创新,重视不同学科研究方法的借鉴与整合;要加强调查研究,注重实证研究,通过继承创新、综合创新、原始创新,不断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和社会效益。

  9.建立创新机制,激发创新活力。要深化高等学校科研体制改革,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科研组织形式,形成更加有利于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的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运行机制,营造更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和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升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

  三、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制度

  10.完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领导体制。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形成领导有力、机构独立、责任明确、管理到位的领导体制,为不断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提供有力保证。

  11.完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管理机制。要围绕提高研究质量,形成质量导向明确、评估监督有力、成果转化迅速、组织运行高效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机制。以多出高质量成果为目标,不断提高职能部门专业管理水平。

  12.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的多渠道研究经费投入体制。要加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的投入,确保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增长,合理确定并逐步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在整个科研经费中所占的比例。要制定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的政策,经费向质量高、创新力度大、有利于综合解决社会重大问题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课题倾斜。要拓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的筹资渠道,鼓励设立各种类型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调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形成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多元投入的格局。

  13.创新高等学校研究组织形式。完善以项目为纽带、以课题负责人为龙头、人才组合灵活、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性的研究组织形式。突破阻碍研究人员有机组合和资源共享的学科壁垒、院系壁垒、学校壁垒和区域壁垒,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学校、跨地区、跨国度组合研究力量,形成机构开放、内外联合、良性竞争、优胜劣汰、有利创新的研究合作体。进一步加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进行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的新探索。建立和扶持一批学科综合、人员开放、资源集中、成效显著的新型研究联合体,推动高等学校与政府、企业、民间团体建立紧密的合作联系,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社会、拓宽视野、扩大资源创造条件。

  14.建立健全吸引人才、平等竞争的人才聚集与流动机制。深化科研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重创新能力、重研究质量、重实际绩效的人才选拔和激励机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人员流动和淘汰机制,不断优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

  15.改进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管理办法。按照好中选优和透明、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立项、申报、评审制度,选好题、立好项、出好成果。强化科研项目的目标管理,设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着力支持基础理论研究。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信誉制度。对信誉好、成果优的研究人员优先资助;对信誉不良、项目成果不合格的研究人员予以批评、终止资助直至停止申报资格。

  16.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转化机制。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工作,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搜集、展示、发布、推广、应用、反馈系统的建设,畅通高等学校与政府、企业、社会的联系渠道,促进科研成果向课程教材、社会普及、政府决策、文化产品方面的快速转化,培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和经纪人才,不断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建立鼓励高质量研究成果的评价体系

  17.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评价标准。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既要有数量、规模指标,更要有质量指标,当前尤其要强调质量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性。要克服重数量指标轻质量指标的倾向,改变简单以数量多少评价人才、评价业绩的做法。创新程度是衡量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质量高低的核心要素。要把是否发现新问题、挖掘新材料、采集新数据,是否提出新观点、采用新方法、构建新理论,作为衡量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高低的主要内容。推广优秀成果和代表作评价制度,充分发挥高水平研究成果对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导向作用。

  18.建立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要坚持科学性与价值性、国际性与民族性、继承积累与自主创新的统一。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各个具体学科要有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标准,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要有切合实际的评价尺度。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不同成果形式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评价。

  19.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评审制度。发挥专家与同行评议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价中的主导作用,完善专家评审、成果受益者评审等多种不同评审制度;实行公开评审与匿名评审制度。建立全程评价机制,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对于学术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贡献。改变重项目申报、轻成果评价的偏向,加大对研究项目管理的力度,推动研究项目高质量地完成。注意培育民间学术评价机构,维护评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0.建立科学合理的评审监督机制。建立评审结果的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评审结果的监督。建立学术评审申诉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受理对评价结果的质疑和投诉。加强对学术评价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建立评审专家的信誉制度,促进评价制度的不断完善,杜绝在学术评价中徇私舞弊。

  21.鼓励积极健康的学术批评。健康的学术批评是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术尊严、提高研究质量的重要社会评价手段。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学术规范,鼓励积极健康的学术批评,鼓励潜心研究,鼓励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驱除学术伪劣产品。

  五、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

  22.加强领导,不断深化对哲学社会科学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不断加深对哲学社会科学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哲学社会科学摆在与自然科学同样重要的地位。要研究制订哲学社会科学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可持续发展。教育部将继续大力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为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提供切实保证。

  23.构筑高地,大力促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平台的建设。要以国家“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为核心,以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主攻方向,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实际,以基础研究为中坚、应用研究为重点、对策研究为突破口,逐步形成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创新体系。

  24.面向社会,大力促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快速转化。要把个人学术兴趣与国家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把学术研究与服务党和政府决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把学术研究与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把学术研究与增强我国文化竞争能力、扩大国际影响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社会服务体系。

  25.优化环境,大力改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条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基础建设力度,重点建设一批社会调查基地、文理交叉综合研究基地、学科专题数据库,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加大学风建设力度,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不断提高学术道德水平,逐步形成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条件保障体系。

  26.以人为本,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加强对理论拔尖人才的重点扶持,造就一批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学贯中西的思想家和理论家;加强对崭露头角的学术新秀的重点培育,造就一批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加强对优秀青年人才的重点培养,造就一批年富力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好、锐意进取的青年理论骨干。要加强科研管理队伍建设,造就一批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管理理念先进、具备学科专长、组织能力强的科研管理骨干,逐步形成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人才支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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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细则
山西省政府
晋政发第49号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包拾农民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招用农民工,由招工企业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第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与农民工协商同意,可以续订(但矿山井下用农民轮换工的合同期最长不得超过八年)。续订后的劳动合同应同时报农民工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与农民工都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赔偿,具体赔偿办法应在劳动合同有关条款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根据其本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确定:
(一)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
(二)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四个月;
(三)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为五个月;
(四)十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停工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根据其工作年限,发给相当于本人三至六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一)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
(二)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四个月;
(三)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为五个月;
(四)十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第六条 农民工非因工死亡(合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与企业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 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凡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一)之规定的,企业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的标准为:
(一)年龄为四十五岁的,为五万元;
(二)四十五岁以下的,每小一岁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千元;
(三)四十五岁以上的,每大一岁在原标准基础上减少一千元。
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凡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二)之规定的,企业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的标准为:
(一)年龄为四十五岁的,为三万元;
(二)四十五岁以下的,每小一岁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五百元;
(三)四十五岁以上的,每大一岁在原标准基础上减少二百元。
凡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三)之规定的,企业可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相当于本人六至十八个月标准工资的因工致残抚恤费:
(一)伤残程度为十级的,按六至八个月发给;
(二)伤残程度为九级的,按九至十一个月发给;
(三)伤残程度为八级的,按十二至十四个月发给;
(四)伤残程度为七级的,按十五至十八个月发给。
第八条 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凡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企业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共一万五千元。
第九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具体缴纳办法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金的规定执行。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连本带息(扣除管理服务费后》一次发给本人。
第十条 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企业按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的17%,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逐月交纳回乡生产补助金,一并存入企业农民轮换工回乡补助基金专户,待合同期满回乡时由所在企业连本带息一次发给本人。
农民轮换工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不再发给回乡生产补助金,其储存的回乡生产补助金连同利息均作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其缴纳回乡补助金的年限应计算为缴纳退休养老金年限。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5月22日

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化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

多出优秀作品,是繁荣文艺的首要任务。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宣传文化工作能不能团结人民,鼓舞人民,很大程度上要看有没有一大批好的精神产品。没有优秀作品就没有正确导向。优秀作品是一个国家、一个时代精神文化水平的集中反映,对精神产品生产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影响作用。”为贯彻和落实党的文艺方针政策,支持优秀作品的创作和生产,促进和繁荣我国文艺事业,国家在“十五”期间开始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

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是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建设和繁荣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重要举措,是创作具有强烈艺术魅力和鲜明时代精神、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作品的有效方式,也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必要保证。这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充分依靠和发挥艺术家和艺术表演团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精品工程的顺利实施。

现将《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二: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书(样本)

 

 文化部 财政部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要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为出发点,以繁荣文艺创作为中心,努力提高艺术产品质量,创作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具有强烈艺术魅力和鲜明时代特征、深受群众喜爱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

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鼓励创作反映现实生活和表现时代精神的优秀作品,发动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家,坚持不懈地创作一批优秀舞台艺术新剧目;同时,挑选一批改革开放以来具有较大影响、基础较好、尚有潜力的舞台艺术作品,进一步修改、加工、提高,力争五年内打磨出一批优秀的精品剧目。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第一个五年规划的目标,到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出50台左右的精品剧目。

二、项目规划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包括舞台表演艺术各艺术品种的大型剧目,如京剧、昆曲、地方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音乐剧、舞剧、木偶剧、皮影戏和大型交响乐、民族音乐作品,以及有整体构思、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杂技、曲艺等。在确定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各艺术品种之间的创作生产规律和创作实际状况,确保重点剧目,兼顾各类品种。按照相应比例,大致规划如下:

(一)创作作品

1、原创新作品

创新是舞台艺术的生命力。大力支持并鼓励艺术家进行原创新剧目的创作生产,不断推出新的优秀作品,是舞台艺术不断繁荣和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此,在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项目中,将重视和鼓励原创新剧目的创作与生产。原创新剧目的规划力争在15部以上。

2、改编移植作品

舞台艺术作品的改编创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艺术品种之间的改编移植。不同艺术品种之间的改编移植在历史上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如将优秀的文学、影视作品改编成为舞台艺术作品,或者不同舞台艺术品种之间的改编,都曾经出现过很多优秀艺术作品。二是坚持“洋为中用”的方针,选择外国优秀艺术作品进行移植。改编移植作品要求能够在原作的基础上,发挥艺术形式和表现手段的优势,鼓励探索和创新,使之成为新的优秀作品。改编移植作品的规划为10部左右。

(二)加工修改作品

舞台艺术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律,优秀作品的形成需要在整个创作生产过程中反复不断的修改、加工和提高。一部舞台艺术作品的加工修改过程,就是作品不断经受观众检验,不断提高质量的过程。为此,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将选择一批具备较好基础的作品和具有再创作潜力的剧目进行加工修改,进一步提高整体艺术水平,使之成为能够常演不衰的保留剧目。加工修改作品的规划为25部左右。

三、项目管理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剧目申报工作,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有关艺术团体等渠道进行申报。同时,在社会上广泛征集优秀剧本和音乐总谱,经专家论证后确定一批基础较好的剧本提供给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选用。对征集剧本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与作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并支付报酬。

(二)由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在各地和有关院团申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确定30台左右的剧目作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项目。

(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所确定的初选剧目提出论证意见,并反馈给申报部门。申报部门据此要求相关艺术团体做出具体的创作或修改方案,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审批。

(四)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及选定的承担艺术生产任务的艺术表演团体签订责任合同书。国家对初选剧目按照不同艺术门类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五)对一些重点剧目,可采取招标的办法,或由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确定并组织有关艺术团体实施。在原有剧目创作队伍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进行充实和调整,或实行中直院团与地方院团合作的办法,加强艺术创作和演出力量。

(六)30部初选剧目推出之后,由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审看遴选,并按照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确定10台剧目作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入选剧目。国家对入选剧目再进行重点投入。

(七)做好精品剧目的演出和宣传推广工作。入选的精品剧目将作为国家大剧院开业首批展演剧目,陆续在北京进行演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举办全国精品剧目展演活动;在全国进行精品剧目的移植和普及工作;努力推向国际市场,参加对外文化交流演出和对外商业演出;制作激光视盘,出版剧本集等等。在演出或激光视盘宣传材料中,初选剧目须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资助剧目”的标志,入选剧目须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剧目”的标志。

四、保障措施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实施,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稳步实施,采取科学完备的措施,积极推进,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以保证整个工作的顺利实施。主要措施如下:

(一)成立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整个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领导和指导工作。组长由文化部部长和财政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文化部和财政部副部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联络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艺术司。

(二)设立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在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该委员会成员由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聘请。专家委员会按照不同艺术门类分设专业小组。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是:

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决策做好参谋和咨询;对全国申报剧目进行论证;指导入选剧目的创作、修改、加工和提高;参加对剧目的研讨,并开展艺术理论研究和艺术评论工作;完成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专家委员会由文化艺术界知名专家和文化部负责业务工作的有关人员构成。其成员参加精品工程各项活动,由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确定并分别聘请。

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艺术司。

(三)设立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

精品工程专项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根据选定的剧目及其核定的预算,采取前期资助和重点投入的方式将经费直接支付给剧目生产单位。前期资助经费对象是30台初选剧目,按照不同艺术门类对每个剧目资助一定数额的经费。重点投入对象是从30台剧目中遴选出的10台正式入选剧目。

专项资金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坚持据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支持的原则,加强剧目成本核算和监督审查,建立剧目事前论证、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估的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在决策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评议和咨询作用。剧目生产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由专人负责管理。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资金投入,要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除国家专项资金投入外,地方政府要对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剧目和入选剧目给予资助和投入。承担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的艺术团体要努力筹集一定的社会资金,使剧目在经费上得到充分的保证。

(四)建立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创作生产基地

完成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创作任务,要紧紧依靠国家院团和全国具有实力、实绩的艺术表演团体,为此,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创作生产基地。这些基地的基本条件,一是要拥有一支具有实力的优秀艺术人才的队伍;二是具有排演优秀剧目的良好的物质条件和硬件设施;三是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是原则上要拥有功能齐全和现代化设备的剧场。

繁荣艺术创作的主体是艺术家,要充分依靠并调动艺术家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聪明才智,支持、鼓励艺术家深入生活、关注生活、反映现实,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创作条件。同时,担负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艺术表演团体不仅要成为优秀剧目的创作生产基地,还应率先深化体制改革,建立良性循环的艺术生产机制、营销机制、分配激励机制和多渠道的筹资机制。各级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手段,做好服务工作,起到领导、协调和保障作用,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使政府投入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确保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实施,加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和立项的管理,根据《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艺术团体申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申报。解放军艺术团体由总政治部宣传部申报。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单位所属艺术团体通过其主管部门申报。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直接向文化部申报。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总政宣传部每年申报剧目在5台之内,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及文化部所属艺术表演团体每个院团每年申报2台剧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剧目包括创作作品和加工修改作品。创作作品包括原创新作品和改编移植作品。加工修改作品须具有较好基础和再创作潜力。

第五条 申报剧目的艺术品种包括京剧、昆曲、地方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音乐剧、舞剧、大型交响乐作品、大型民族音乐作品和有整体构思、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等。

第六条 申报剧目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思想性、艺术性和鲜明的时代精神;

(二)艺术上具有创新精神,能够体现本艺术品种的特色与风格;

(三)具有完备的创作生产或加工修改计划;

(四)具有一定实力的创作队伍;

(五)新创剧目和改编移植剧目进入彩排阶段。

第七条 各申报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年度本地区或本部门申报剧目报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办公室。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有以下内容:

1、创作生产或加工修改剧目的主要思路和基本情况;

2、院团对剧目的论证意见,其中包括对作品思想、艺术价值的评估及市场预测等内容;

(二)填写《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书》(《申报书》样本附后)。《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

1、剧团及主要创作人员基本情况;

2、创作生产或加工修改进程;

3、经费预算,其中须注明本地区和本院团投入或筹集经费数额;

4、本地或本部门专家推荐意见,其中须有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意见;

5、剧目创作或加工修改主要负责人;

6、经费管理主要负责人。

(三)京剧、昆曲、地方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音乐剧、木偶、皮影提供剧本、导演脚本、舞美设计、音乐总谱。

(四)舞剧、歌舞、杂技、曲艺等提供整体构思和主要情节激光视盘或录像带。

(五)大型交响乐、民族音乐作品提供音乐总谱。

(六)加工修改作品提供原有剧目的激光视盘或录像带。

(七)地方政府或艺术团体主管部门经费投入审批意见。

第三章 剧目评审

第九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申报剧目资格,并组织专家对申报剧目进行评选论证。

第十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剧目的艺术论证和艺术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按照艺术门类分成若干小组。专家小组以投票方式提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剧目。投票时,专家出席人数不得低于本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时,可列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剧目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每年度初选剧目数量不超过30台。

第十二条 专家小组在提出初选剧目名单的同时,须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提交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内容包括:

(一)剧目题材与主题的立意和表现手法;艺术上的创新及其主要特色以及所能达到的艺术水平;

(二)对本品种艺术继承、发展、革新的影响和意义;

(三)社会效益和市场价值的基本评估;

(四)剧目在艺术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选剧目进行审核,并将专家的论证意见反馈给申报部门。申报部门和剧目生产单位对剧目做出进一步修改方案,于20日内报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办公室。

第十四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提出审批意见,并对初选剧目提出经费投入方案,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实施。

第十五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地方文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及承担任务的艺术团体签订《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创作生产责任合同书》。

第十六条 对列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初选剧目拨付前期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初选剧目须在资助经费到位后100天内正式公演。超过100天未公演的剧目,将取消其初选资格,并收回所投入经费。

第十八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家委员会对公演的初选剧目进行审看遴选,专家小组以投票方式提出入选剧目名单,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入选剧目不超过10台。

第十九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对入选剧目进行重点投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入选剧目的推广宣传工作,制作统一的激光视盘和相关宣传材料,并组织精品剧目的移植、普及、展演、巡演及国际演出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精品工程在剧目申报过程中,如有发现申报艺术团体、部门和个人有行贿、送礼等行为,或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即取消申报资格。对已经入选精品工程的则予以撤销,追缴所拨经费,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按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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