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19:56:32  浏览:9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5〕191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1、目的

制订本《实施办法》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依据

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38号)、《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陇政办发[2005]16号)及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3,适用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处置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其它各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

4、工作原则

(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有利于全市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市内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市政府负责处置事件的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市政府办具体实施。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凡重大事件和涉外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口径,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为市政府成立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相关工作小组,由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员组成。

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应急指挥的市政府领导指定。

副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及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担任。

成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职责

(1)接受市委、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启动各工作小组,有关部门迅速派员集中办公,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

(2)审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3)管理采访事件的中外记者。

(4)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5)落实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3、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积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及时提供事件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初稿,审核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况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指导组织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组织舆论引导。负责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3)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受理外国记者及港澳台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在事件现场采访的外国及港澳台记者的管理工作。

4、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新闻发布组: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办组成,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信息监控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公安局组成,负责对境内外媒体有关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外事侨务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运转,情报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受理中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及记者管理等工作。

新闻中心:必要时临时设立。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外事侨务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为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等服务。

三、新闻发布分级应急响应

1、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经负责应急指挥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由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会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配合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工作。

2、Ⅱ、Ⅲ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会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决定,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负责人通报情况,并协调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小组成员传达市委、市政府相关精神,分析形势及境内外舆情,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职责。

(2)拟定新闻发布方案。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和内容,报市应急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负责人请示,并遵照要求迅速组织落实。

(3)组织新闻发布。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及时、有序地组织新闻发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以陇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或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名义发布。发布会由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负责处置事件的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发布。除新闻发布会外,还可视事件发展情况,以新闻通报会、吹风会、散发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应优先安排、接受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采访。市内新闻媒体的报道内容,要与《陇南报》、“陇南公众信息网”网站的口径一致。

(4)中外记者采访管理。由有关工作小组及时受理中外、境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并向记者提供相关信息。必要时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对获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的中外记者,既要尽可能提供服务和方便,又要加强管理。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采访,但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事件的处置工作。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要派员到事件现场协调指挥有关部门组织好记者采访活动。

(5)境内外舆情跟踪、通报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由有关工作小组指定专人收集和整理境内外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员会并通报相关部门。迅速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6)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一是要及时准确。新闻发布既要争取发布时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和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做后续详细发布。

二是要把握适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要讲究策略,认真策划,循序渐进,确保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公众对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群众参与事件的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的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要突出重点。除及时发布事件造成的伤亡、损失和影响等信息外,应着重组织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妥善处置事故的情况,有关部门已采取的防灾、防病、减少损失等应急措施;报道社会公众以健康的心态面对考验,增强战胜危机的信心;宣传防灾、防病等方面的知识。

四是要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重大、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涉及重大、较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的事件,以及其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统一对外发布消息。

五是要主动引导。对境外媒体针对我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歪曲性报道和别有用心者借机造谣攻击、诽谤煽动的行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和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7)新闻报道要求。各新闻媒体记者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采访报道中,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信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稿件,不得有意炒作。对失实报道和造成重大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国外、境外媒体记者未经申请许可,不得擅自参与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

3、Ⅳ级(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由新闻宣传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必要时,市级新闻宣传部门可协助安排记者前往采访,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四、后期处置

1、善后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2、总结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有关应急指挥机构。

(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应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工作方案。

(3)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应急保障

1、通信与信息保障。市应急委员会应将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人员纳入应急工作专用通信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应急委员会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

2、资金及人员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必需的资金,由市应急委员会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中给予保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宣传工作机构和人员应相对稳定。

3、宣传与培训保障。市委宣传部在组织新闻人员培训时,应将如何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六、附则

1、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2、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3月3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对象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猎捕和采挖的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保护管理范围为吉林省境内野生的鸟、兽、两栖、爬行类珍稀动物、经济动物、有益动物和野生的木本、草本、真菌类珍稀植物、经济植物、药用植物。
第三条 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法律和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依靠群众保护管理好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所管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野生动物、野生木本植物及林业用地上的其他野生植物,由林业部门负责保护管理;林业部门管理以外的野生植物,由农牧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其中,药用野生动植物,由
医药管理部门配合林业、农牧部门进行保护管理;其他部门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护对象
第五条 野生动物保护对象划分为四类:
第一类:珍贵稀有或者濒临绝迹的动物。
第二类:数量较少,有灭绝危险或者分布区域有限的珍贵动物。
第三类:具有一定数量,经济价值较高,需要加强保护的动物。
第四类: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农林牧业有益的动物。
以上各类保护动物的种类见附录一《吉林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第六条 野生植物保护对象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珍贵稀有或者濒临绝迹的植物。
第二类:经济价值较高和需要保存野生种源的植物。
第三类:其他数量较少和需要保护的药用植物。
以上各类保护植物的种类见附录二《吉林省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第七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野生动植物资源情况,确定需要增加的保护种类,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八条 第一、二类保护动物严禁猎捕。确因特殊需要的,猎捕第一类保护动物须报国家林业部批准;猎捕第二类保护动物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类保护动物,根据资源情况,由省确定禁止猎捕的动物种类或者下达年度计划限量猎捕。第四类保护动物不得随意猎捕,因特殊需
要猎捕的,须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野猎、黑熊危害农作物时,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权批准猎捕。
第九条 第一类保护植物严禁采伐挖掘,因特殊需要采挖的,须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第二类保护植物,在省下达的年度计划内可以进行采挖。第三类保护植物,只准在采挖期内采挖,其他时间禁止采挖。
第十条 在第一、二类保护动物集中栖息繁殖地区和候鸟主要停歇地,以及第一、二类保护植物集中分布地,由省主管部门进行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自然保护区。
在第三、四类保护动物集中栖息繁殖地,以及第三类保护植物集中分布地,由县(市)主管部门进行区划,经市(州)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划定禁猎区、禁采区。
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采区内严禁狩猎、采挖和进行其他严重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繁殖和野生植物生长的活动。
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采区的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食物条件和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
第十二条 在市镇、工矿区、革命历史纪念地、名胜古迹地、公园、风景游览区、疗养地,严禁猎捕野生动物;以上各区域,除市镇、工矿区可以按规定采挖野生植物外,其他区域严禁采挖野生植物。
第十三条 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厂矿、农林牧渔参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措施,切实保护管理好所管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十四条 规定每年4月为“吉林省保护野生动植物宣传月”,4月22日至28日为“吉林省爱鸟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进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宣传教育和保护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开展鸟类环志工作,建立资源档案,掌握资源消长情况,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饲养、驯化和繁殖野生珍稀动物和经济动物,引种、培育和发展野生珍稀植物和经济植物、药用植物。猎采和运输上述动植物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章 猎捕和采挖的管理
第十七条 野生动物的猎捕和野生植物的采挖,必须按照猎采量低于增殖量的原则进行,严格控制年度猎采量。第三类保护动物和第二类第三类保护植物的年度猎采计划由省主管部门提出,会同计划经济部门下达,严禁违反计划乱捕滥猎、乱采滥挖。
第十八条 从事野生动物猎捕和野生植物采集、挖掘、采伐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猎捕野生动物和采挖野生植物,必须在规定的狩猎期和采挖期内进行。
狩猎期规定:雁、鸭等夏候鸟为每年8月1日至翌年3月末,林蛙(田鸡、哈什蟆)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15日,其他野生动物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2月末,其余时间为禁猎期。
药用野生植物的采挖期规定:桔梗、龙胆草、黄芪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末,元胡、贝母、细辛、防风为每年4月1日至7月末,甘草、知母、黄芩、赤芍、柴胡为每年5月1日至6月末和8月1日至9月末,天麻为每年4月1日至7月末,木通为每年12月1日至翌年3月末,其
余时间为禁采期。
在禁猎期和禁采期内,禁止进行猎捕和采挖活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和采挖的,须经省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从事狩猎的人员必须持有“狩猎证”。“狩猎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每年登记复查一次。无“狩猎证”或“狩猎证”未经复查的,不准狩猎。持枪狩猎人员,必须同时持有公安机关制发的“猎枪证”。携带猎犬人员,还必须同
时持有兽医防疫部门制发的“免疫证”和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发的“猎犬证”。
第二十一条 必须加强猎枪(含用于狩猎的其他枪支)和猎具的管理。生产、运输、销售猎枪、弹药、大铁夹、毒药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工商、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工具和方法。如:地弓、地枪、排铳(炮)、汽枪、小口径步枪(猎捕松鼠、旱獭除外)、军用武器、毒药、炸药、捉脚、绝后窑、阎王碓、大吊杆子、大铁夹子、火攻、烟熏、歼灭性围猎和网猎、机动车追猎
、夜间照明狩猎、砍树放趟子、掏窝、毁巢、挖洞、拣拾鸟蛋、捕捞蛙类卵团等。但在除兽害时,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使用某种禁用工具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采挖野生植物或者进行森林采伐和森林抚育,必须注意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和经济植物藤蔓。采挖野生植物,要采大留小,适时采挖,不准抢青,不准扒活树皮,不准采用全面翻挖以及其他灭绝性的采挖方法。
第二十四条 越出县以上行政境界和外省人员来我省猎捕野生动物和采挖野生植物的,必须经所到县(市)的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遵守当地的有关规定,接受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列为保护对象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自由交易和贩运,只准到收购部门出售。收购部门必须按省下达的年度猎采计划进行收购,并要检验规定的证件,在发货票存根上注明证件号码。对无规定证件的猎采物,不准收购,发现后予以扣留,同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为保护和发展野生动植物资源,设立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基金。基金来源:
(一)对经过批准猎捕第一类、第二类保护动物和采挖第一类保护植物的,由省主管部门按批准的数量向申请猎采者收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第一类保护动物,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二类保护动物和第一类保护植物,由省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二)由基层收购部门在收购第三类、第四类保护动物和第二类、第三类保护植物及其产品时,向出售者收取该产品价值百分之一的资源保护费。
(三)猎采用于饲养繁殖和科研、教学、制作标本等野生动植物,由批准的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四)发放和复查“狩猎证”时,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标准(须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向持证者收取狩猎管理费。
(五)对违反本条例进行处罚的罚款收入。
(六)违反本条例没收物品的折价款。
(七)财政部门拨给的专项资金。
各部门收取的各项资金,必须于当年年末上缴当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拨给主管部门用于保护和发展野生动植物事业。
第二十七条 运输、携带第一类、第二类保护动物,须凭规定的运输证件,铁路和交通运输部门凭运输证件承运。运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运输、携带野生动植物的检疫工作,按有关检疫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保护自然资源成绩显著或者连续三年未发生乱捕滥猎、乱采滥挖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采区。
(二)配合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采区进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三)保护、驯化、增殖珍贵稀有动植物,有突出贡献的。
(四)坚持在基层从事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五年以上,成绩优异的。
(五)认真执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规,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作坚决斗争,有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其中,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的,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罚。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猎采和虽经批准超量猎采第一、二类保护动物和第一类保护植物的,没收擅自猎采的全部猎采物和超量猎采部分的猎采物以及使用的工具,并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十八、十九、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没收猎采物和使用的工具,并根据情节,处十元至三百元罚款;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猎采和虽经批准超量猎采第三、四类保护动物和第二类保护植物的,没收擅自猎采的全部猎采物和超量猎采部分的猎采物以及使用的工具,并处五元至三百元罚款。
(四)对没有或借用“狩猎证”狩猎的,没收猎具、猎获物和借用的证件。对未按规定持有“猎枪证”、“猎犬证”、“免疫证”或借用上述三个证件之一的,没收借用的证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狩猎,并按所缺少或借用证件的数量,每个罚款三元至十元;教育不改的,加倍
罚款。
(五)对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没收猎采物,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处五元至二十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罚款。
(六)对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个人或单位的主要责任者,处五元至一百元罚款,没收出售或收购的物品,并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从重或加倍罚款。
(七)对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主要责任者,处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八)对干扰、阻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人员进行工作的,进行批评教育;对教育不改或谩骂、殴打保护管理人员的,交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九)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包庇、纵容、指使他人或自己从事违反本条例的活动的,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保护野生动植物类别的确定和名录的变更,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农牧、医药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施行。
第三十一条 过去由省发布的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布告、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吉林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计393种)
第一类保护动物
(3种)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1 丹顶鹤 仙鹤、白鹤、黑屁股犊
2 东北虎 老虎、大虫
3 梅花鹿 花鹿
第二类保护动物
(85种)
1 极北小鲵
2 爪鲵
3 竹叶青 竹叶青蛇
4 大白鹭 老等
5 黄嘴白鹭
6 白鹳 老鹳
7 黑鹳 乌鹳
8 白□(huan)
9 朱□(huan) 朱鹭
10 白琵鹭
11 黑脸琵鹭
12 黑雁
13 大天鹅 黄嘴天鹅
14 小天鹅 啸声天鹅
15 鸳鸯
16 中华秋沙鸭 鳞胁秋沙鸭
17 蜂鹰 雕头鹰
18 鸢 鹞鹰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19 苍鹰 黄鹰
20 雀鹰 鹞子
21 松雀鹰
22 大□(kuang) 花豹、白鹭豹
23 □(kuang) 土豹
24 毛脚□(kuang)
25 灰脸□(kuang)鹰
26 金雕 洁白雕、红头雕
27 白肩雕 御雕
28 草原雕 角鹰、大花儿雕
29 乌雕 花雕
30 玉带海雕
31 秃鹫 坐山雕
32 白尾鹞 灰鹰、白抓
33 鹊鹞 喜鹊鹰、喜鹊鹞
34 白头鹞 白尾巴根子
35 鹗 鱼鹰
36 猎隼
37 游隼 花梨鹰
38 燕隼 青条子、蚂蚱鹰
39 灰背隼
40 红脚隼 青燕子
41 黄爪隼 草原隼
42 红隼 黄鹰、红鹞子
43 黑琴鸡 黑鸡、乌鸡
44 灰鹤 鹚□()
45 白头鹤 □()鹤、玄鹤
46 白枕鹤 红脸鹤
47 白鹤 黑袖鹤
48 蓑羽鹤 闺秀鹤
49 大鸨 地□(bu)、羊须□(bu)
50 红嘴巨鸥
51 斑海雀
52 赤翡翠
53 兰翡翠 兰袍鱼狗、喜鹊翠
54 蒙古百灵
55 小沙百灵
56 凤头百灵
57 云雀 百灵、告天鸟
58 短趾沙百灵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59 角百灵
60 太平鸟 十二黄、连雀
61 小太平鸟 十二红
62 黑枕黄鹂 黄莺
63 红尾歌鸲
64 红点颏
65 兰点颏
66 兰歌鸲 兰靛杠、兰尾巴根子
67 北红尾鸲 火燕
68 红胁兰尾鸲
69 戴菊 金凤头
70 寿带鸟 三光鸟、长尾□(weng)
71 金翅雀 金翅儿
72 高山鼠兔
73 小飞鼠 小鼯鼠
74 豺 棒子狗
75 棕熊 人熊、马熊、马驼子
76 紫貂 黑貂、大叶子
77 白鼬 扫雪
78 伶鼬 银鼠、高丽马
79 水獭 水狗
80 猞猁 林□(yi)
81 东北原麝 香獐子、山驴子
82 马鹿 八岔鹿
83 黄羊 蒙古瞪羚
84 斑羚 青羊、山羊
85 金钱豹 幼体俗称:土豹子

第三类保护动物
(76种)
1 黑龙江林蛙 蛤什蟆、田鸡
2 中国林蛙 蛤什蟆、田鸡
3 绿(黑)喉潜鸟
4 小□(pi)□(ti) 水葫芦
5 角□(pi)□(ti)
6 黑颈□(pi)□(ti)
7 凤头□(pi)□(ti)
8 赤颈□(pi)□(ti)
9 鸬鹚 水老鹄、黑鱼郎
10 红脸鸬鹚
11 绿鹭
12 池鹭
13 牛背鹭 放牛郎
14 夜鹭
15 鸿雁 大雁
16 豆雁 大雁
17 白额雁 石雁
18 小白额雁 石雁
19 灰雁 大雁
20 赤麻鸭 红雁、黄鸭
21 翘鼻麻鸭 花鸭子
22 针尾鸭 长尾鸭
23 绿翅鸭 小风鸭、八鸭
24 花脸鸭 黑眶鸭
25 罗纹鸭 扁头鸭
26 绿头鸭 大红腿鸭、大蒲鸭
27 斑嘴鸭 火燎鸭、大蒲鸭
28 赤膀鸭
29 赤颈鸭 红鸭
30 白眉鸭
31 琶嘴鸭 琵琶嘴鸭
32 红头潜鸭
33 青头潜鸭
34 凤头潜鸭 凤头鸭子
35 鹊鸭
36 斑头秋沙鸭
37 普通秋沙鸭
38 花尾榛鸡 飞龙、树鸡、榛鸡
39 斑翅山鹑 斑翅、沙半鸡
40 鹌鹑
41 雉鸡 环颈雉、野鸡
42 黄脚三趾鹑
43 小田鸡
44 斑胁田鸡 栗胸田鸡
45 花田鸡
46 董鸡
47 黑水鸡 红骨顶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48 白骨顶 骨顶鸡、水老鹄
49 小杓鹬
50 中杓鹬
51 白腰杓鹬 东方杓鹬
52 红腰杓鹬 大杓鹬
53 鹤鹬 红脚鹤鹬
54 毛腿沙鸡 毛腿鸡、沙半鸡
55 岩鸽
56 原鸽
57 山斑鸠
58 灰斑鸠 斑鸠
59 铁爪□(wu) 铁雀
60 普通刺猬
61 蒙古兔 草兔、草跳、跳猫
62 东北兔 山兔、山跳、野兔
63 麝鼠 水耗子
64 松鼠 灰鼠、灰狗
65 旱獭 草原旱獭
66 赤狐 狐狸、草狐
67 貉
68 黑熊 黑瞎子
69 青鼬 蜜狗、黄喉貂
70 香鼬 香鼠
71 黄鼬 黄鼠狼
72 艾鼬 艾虎
73 狗獾 獾子、□()子
74 豹猫 狸猫、山狸子
75 野猪
76 狍子 狍子

第四类保护动物
(229种)
1 东北小鲵
2 东方铃蟾 石蛤蟆
3 大蟾蜍 赖蛤蟆
4 花背蟾蜍 小赖蛤蟆
5 无斑雨蛙 青乖子
6 东北雨蛙
7 黑斑蛙 青蛙
8 粗皮蛙
9 花狭口蛙
10 北方狭口蛙
11 鳖 元鱼、团鱼
12 丽斑麻蜥 马蛇子
13 黑龙江草蜥
14 北草蜥
15 白条草蜥 滑鳞草蜥
16 黄脊游蛇
17 赤链蛇 火链蛇
18 团花锦蛇
19 白条锦蛇 枕纹锦蛇
20 红点锦蛇 麻蛇
21 棕黑锦蛇 棕色锦蛇、松色蛇
22 虎斑游蛇 野鸡脖子
23 灰链游蛇
24 极北蝰 土丘子
25 蝮蛇 五步蛇、土丘子
26 斑苇黄□()
27 紫背苇□()
28 大麻□()
29 蛎鹬
30 灰斑□(heng)
31 金□(heng) 金斑□(heng)
32 剑□(heng)
33 金眶□(heng) 黑领□(heng)
34 环颈□(heng) 白领□(heng)
35 蒙古沙□(heng)
36 黑尾塍鹬
37 红脚鹬
38 泽鹬
39 青脚鹬
40 白腰草鹬
41 林鹬
42 矶鹬
43 灰鹬
44 翘嘴鹬
45 翻石鹬
46 半蹼鹬
47 孤沙锥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48 澳南沙锥
49 针尾沙锥
50 大沙锥
51 扇尾沙锥
52 丘鹬
53 细嘴滨鹬
54 红胸滨鹬
55 长趾滨鹬
56 乌脚滨鹬
57 尖尾滨鹬
58 黑腹滨鹬
59 弯嘴滨鹬
60 黑翘长脚鹬
61 反嘴鹬
62 普通燕□(heng) 土燕子
63 黑尾鸥
64 海鸥
65 银鸥
66 灰背鸥
67 红嘴鸥
68 黑嘴鸥
69 须浮鸥
70 白翘浮鸥
71 欧嘴噪鸥
72 普通燕鸥
73 白额燕鸥
74 棕腹杜鹃
75 四声杜鹃 快快割麦、光棍好苦
76 大杜鹃 布谷鸟
77 中杜鹃
78 小杜鹃
79 红角□(xiao) 乌苏里角□(xiao)、夜猫子
80 领角□(xiao) 棒棰鸟、夜猫子
81 普通雕□(xiao) 夜猫子
82 鹰□(xiao) 夜猫子
83 纵蚊腹小□(xiao) 夜猫子
84 长尾林□(xiao) 北林□(xiao)、夜猫子
85 乌林□(xiao) 夜猫子
86 长耳□(xiao) 夜猫子
87 短耳□(xiao) 夜猫子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88 普通夜鹰 贴树皮、蚊母鸟
89 白喉针尾雨燕
90 楼燕 野燕、麻燕
91 白腰雨燕 野燕、白尾根麻燕
92 普通翠鸟
93 三宝鸟 老鹄翠
94 戴胜 臭姑鸪
95 蚁裂 蛇皮鸟、歪脖
96 黑枕绿啄木鸟 山啄木、绿□()打木
97 黑啄木鸟
98 斑啄木鸟 花□()打木
99 白背啄木鸟
100 棕腹啄木鸟 横花背□()打木
101 小斑啄木鸟
102 星头啄木鸟 小啄木鸟、小□()打木
103 小星头啄木鸟 小啄木鸟
104 三趾啄木鸟
105 灰沙燕 土燕子
106 家燕 燕子
107 金腰燕 巧燕、花燕
108 毛脚燕
109 山□(ji)□(ling) 刮刮油、林□(ji)□(ling)
110 黄□(ji)□(ling)
111 黄头□(ji)□(ling)
112 灰□(ji)□(ling)
113 白□(ji)□(ling) 乌兰花儿、白颤儿
114 田鹨
115 树鹨 麦如兰儿
116 红喉鹨
117 水鹨
118 灰山椒鸟 宾灰燕子
119 虎纹伯劳 虎花伯劳
120 牛头伯劳
121 红尾伯劳 大头蛮子、土虎伯劳
122 灰伯劳
123 楔尾伯劳 长尾灰伯劳、寒雀
124 黑卷尾 黑黎鸡
125 北椋鸟
126 灰椋鸟
127 松鸦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128 灰喜鹊
129 喜鹊
130 星鸦
131 红嘴山鸦 红嘴老鸦
132 褐河鸟 水黑老婆
133 鹪鹩 山蝈蝈儿
134 领岩鹪 大麻雀
135 棕眉山岩□(liu)
136 黑喉石□()
137 沙□()
138 穗□()
139 兰头□()鸫
140 兰矶鸫 麻石青、水嘴
141 白眉地(矶)鸫
142 虎斑地(山)鸫
143 灰背鸫
144 白腹鸫
145 斑鸫
146 棕头鸦雇 驴粪球儿、黄头
147 山鹛
148 鳞头树莺
149 短翅树莺
150 斑胸短翅莺
151 小蝗莺
152 北蝗莺
153 矛斑蝗莺
154 苍眉蝗莺
155 大苇莺 苇串儿、大苇□()
156 黑眉苇莺
157 稻田苇莺
158 芦莺 树□()子
159 褐柳莺 □()叭嘴
160 巨嘴茆莺
161 黄眉柳莺 树串儿
162 黄腰柳莺
163 极北柳莺
164 暗绿柳莺
165 灰脚柳莺 淡脚柳莺
166 冕柳莺
167 白眉姬□(weng)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168 鸲姬□(weng)
169 红喉姬□(weng) 白点颏、黄点颏
170 白腹姬□(weng) 白腹兰姬□(weng)
171 乌□(weng) 大眼嘴儿□(weng)
172 斑胸□(weng)
173 北灰□(weng) 大眼嘴儿、阔嘴□(weng)
174 大山雀
175 煤山雀
176 沼泽山雀 □()□()红、黑头山雀
177 褐头山雀
178 银喉长尾山雀
179 黑头□(shi) 贴树皮
180 普通□(shi) 茶腹□(shi)、兰大胆
181 旋木雀
182 攀雀 灵雀
183 红胁绣眼鸟 白眼儿
184 燕雀
185 黄雀
186 白腰朱顶雀
187 北岭雀
188 朱雀
189 北朱雀
190 松雀
191 红交嘴雀
192 白翅交嘴雀
193 长尾粉红雀
194 灰腹灰雀
195 红腹灰雀
196 黑头蜡嘴雀
197 黑尾蜡嘴雀
198 锡嘴雀
199 白头□(wu) 白冠雀
200 栗□(wu)
201 黄胸□(wu)
202 黄喉□(wu)
203 灰头□(wu)
204 三道眉草□(wu) 三道眉儿
205 栗斑腹□(wu)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民政部关于统一印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统一印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通知

民发【2001】325号 2001年1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加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维护登记证书的严肃性、权威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证书的印制和管理是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为切实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使用与管理,决定统一证书式样,并由民政部统一设计和印制。除内蒙古、西藏、新疆3个需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证书的自治区,证书式样经民政部批准后可自行印制外,其他地方不得自行印制或仿制。

三、各地于2001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需要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数量收集汇总,报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每套(正、副本)定价二十元。证书印制费的给付方式,原则上采取先付款、后寄证的办法。对于一次性付全款确有困难的西部地区,可采取先付部分定金,收到证书后再结清印制费的办法。

五、证书的印制、订购工作等具体事宜,由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负责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