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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21:35  浏览:81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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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的通知
(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6〕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警用装备建设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要将此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标准》所列的项目、数量,将警用装备建设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与司法警察部门密切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六年四月三日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

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高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公安部《人民警察装备配备标准》,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和职责,从司法警察的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本标准。

一、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本院警用装备的经费、购置及配备;

二、警用装备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数量配备齐全,保障司法警察能够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司法警察的人身安全;

三、警用装备的配备应当坚持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案件数量较多和任务较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在装备配备的项目和数量上可高于本标准;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警用装备的年度配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设立警用装备专项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标准配齐、配全警用装备,并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情况,对警用装备及时进行更新;

五、各级人民法院对警用装备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及使用制度,防止警用装备丢失、损毁,严格禁止非警务人员使用警械具,严格禁止司法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具;

六、武器的配备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公务用枪配备标准》执行,司法警察部门配备的枪支,只由司法警察部门使用,司法警察部门不具备保管条件而由其他部门保管的,要保证司法警察公务用枪;

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和工作的需要,结合本院车辆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专用囚车和指挥车,以保证押解、执行、送达等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不得私自对囚车等警用车辆进行改装,以保证工作安全;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九、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部门。


附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表


┌─────────┬───┬────┬────┬─────┬────┐
│         │   │ 法警 │ 法警 │ 法警  │ 配备 │
│  配备项目   │单 位│    │    │     │    │
│         │   │ 总队 │ 支队 │ 大队  │ 类型 │
├─────────┼───┼────┼────┼─────┼────┤
│一、警械     │   │    │    │     │    │
├─────────┼───┼────┼────┼─────┼────┤
│1.手铐      │副/人│ 2/1 │ 2/1 │ 1/1  │ 必配 │
├─────────┼───┼────┼────┼─────┼────┤
│2.电警棍     │支/人│  1/1│  1/1│  1/1 │  必配│
├─────────┼───┼────┼────┼─────┼────┤
│3.橡胶警棍    │支/人│  1/1│  1/1│  1/1 │  必配│
├─────────┼───┼────┼────┼─────┼────┤
│4.T型警棍    │支/人│ 1/2 │ 1/2 │ 1/2  │ 可配 │
├─────────┼───┼────┼────┼─────┼────┤
│5.警绳      │条/人│  1/2│  1/1│  1/2 │  必配│
├─────────┼───┼────┼────┼─────┼────┤
│6.警戒带     │ 套 │ 5   │ 5   │ 3    │ 必配 │
├─────────┼───┼────┼────┼─────┼────┤
│7.强光手电    │支/人│  1/2│  1/2│  1/3 │  必配│
├─────────┼───┼────┼────┼─────┼────┤
│8.脚镣      │ 副 │ 5   │ 10  │ 5    │ 可配 │
├─────────┼───┼────┼────┼─────┼────┤
│9.电子脚镣    │ 副 │ 10  │ 15  │ 10   │ 可配 │
├─────────┼───┼────┼────┼─────┼────┤
│10.警械专用柜  │ 组 │  2  │  4  │  2   │ 必配 │
├─────────┼───┼────┼────┼─────┼────┤
│二、通讯工具   │   │    │    │     │    │
├─────────┼───┼────┼────┼─────┼────┤
│1.车载电台    │台/车│  1/1│  1/1│  1/1 │  可配│
├─────────┼───┼────┼────┼─────┼────┤
│2.对讲机     │台/人│  1/1│  1/1│  1/1 │  必配│
├─────────┼───┼────┼────┼─────┼────┤
│三、防暴器材   │   │    │    │     │    │
├─────────┼───┼────┼────┼─────┼────┤
│1.防爆枪     │ 支 │  1  │  1  │  1   │ 可配 │
├─────────┼───┼────┼────┼─────┼────┤
│2.网枪      │ 支 │ 2   │ 4   │ 2    │ 必配 │
├─────────┼───┼────┼────┼─────┼────┤
│3.防暴桶     │ 个 │ 1   │ 1   │ 1    │ 可配 │
├─────────┼───┼────┼────┼─────┼────┤
│4.盾牌      │个/人│ 1/4 │ 1/2 │ 1/2  │ 必配 │
├─────────┼───┼────┼────┼─────┼────┤
│5.排爆服     │ 套 │ 1   │ 1   │ 1    │ 可配 │
├─────────┼───┼────┼────┼─────┼────┤
│6.搜爆服     │ 套 │  1  │  1  │  1   │ 可配 │
├─────────┼───┼────┼────┼─────┼────┤
│7.防火服     │ 套 │ 3   │ 3   │ 2    │ 可配 │
├─────────┼───┼────┼────┼─────┼────┤
│8.防火毯     │ 个 │  1  │  1  │   1  │ 必配 │
├─────────┼───┼────┼────┼─────┼────┤
│四、防护器材   │   │    │    │     │    │
├─────────┼───┼────┼────┼─────┼────┤
│1.防弹头盔    │顶/人│ 1/3 │ 1/1 │ 1/3  │ 必配 │
├─────────┼───┼────┼────┼─────┼────┤
│2.防暴头盔    │顶/人│  1/1│  1/1│  1/1 │  必配│
├─────────┼───┼────┼────┼─────┼────┤
│3.防弹背心    │件/人│  1/5│  1/5│  1/5 │  必配│
├─────────┼───┼────┼────┼─────┼────┤
│4.防刺背心    │件/人│  1/1│  1/1│  1/1 │必配  │
├─────────┼───┼────┼────┼─────┼────┤
│5.防割手套    │件/人│  1/1│  1/1│  1/1 │  必配│
├─────────┼───┼────┼────┼─────┼────┤
│6.防沾染隔离服  │件/人│ 1/5 │ 1/5 │ 1/5  │ 可配 │
├─────────┼───┼────┼────┼─────┼────┤
│7.消毒柜     │ 个 │  1  │  1  │  1   │ 必配 │
├─────────┼───┼────┼────┼─────┼────┤
│8.消毒灯     │ 个 │ 2   │ 4   │ 2    │ 必配 │
├─────────┼───┼────┼────┼─────┼────┤
│五、安检设备   │   │    │    │     │    │
├─────────┼───┼────┼────┼─────┼────┤
│1.安检门     │ 个 │ 1   │ 1   │ 1    │ 必配 │
├─────────┼───┼────┼────┼─────┼────┤
│2.X光射线监测仪 │  台│  1  │  1  │  1   │ 可配 │
├─────────┼───┼────┼────┼─────┼────┤
│3.手持金属探测器 │ 个 │ 3   │ 4   │ 2    │ 必配 │
├─────────┼───┼────┼────┼─────┼────┤
│4.存包柜     │ 组 │ 2   │ 2   │ 1    │ 可配 │
├─────────┼───┼────┼────┼─────┼────┤
│六、监控设备   │   │    │    │     │    │
├─────────┼───┼────┼────┼─────┼────┤
│1.羁押室监控   │ 套 │  1  │  1  │  1   │ 必配 │
├─────────┼───┼────┼────┼─────┼────┤
│2.摄像机     │  台│  1  │  1  │  1   │ 可配 │
├─────────┼───┼────┼────┼─────┼────┤
│3.照相机     │  台│  1  │  1  │  1   │ 可配 │
├─────────┼───┼────┼────┼─────┼────┤
│4.电脑      │台/人│ 1/2 │ 1/2 │ 1/3  │ 可配 │
├─────────┼───┼────┼────┼─────┼────┤
│5.录音笔     │ 支 │ 2   │ 2   │ 1    │ 可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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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农村合作基金会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

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农村合作基金会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
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号)的精神,参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现对农
村合作基金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原则:
一、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彻底查清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负债及财务情况,为分类处置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清产核资的范围是,经农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含县、市联合会)。
三、清产核资的组织。按照国办发(1999)3号文件的要求建立清产核资小组,组织进行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小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权、债务要逐笔核对落实,做到帐据、帐表、帐实、内外
帐相符。
四、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农村合作基金会帐内帐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并重点清查当年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各项放款(包括拆出资金,下同)的清查和评估。清查及评估的范围,包括帐内帐外的所有放款。要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逐笔与借款人核对落实,凡已实际形成的呆帐,经过确认后,应从呆帐准备金中核销,不足部分可冲销各项积累。机关干部和职工的借款,应由当地政府
组织在清理期间全部收回;各级政府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借款、各项财政性借款、村社用于公益事业的借款不要简单作为呆帐,可区别情况,用多种办法处理,包括与集体和单位存款等额剥离,但不得转入农村信用社。
六、实际形成呆帐的认定。呆帐系指根据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放款。实际形成的呆帐,不仅包括帐面反映的呆帐,还要包括经过清查确实已经形成的呆帐。各地可参照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88〕财商字第277
号)、国家税务总局《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国税发〔1996〕225号)有关金融企业和农村信用社呆帐认定和处置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具体明确呆帐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在呆帐界定的过程中,对于不好界定或有争议的放款,要由清产核资小组提出意见,经
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认定。
七、固定资产的清查和价值重估。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包括帐内帐外的所有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般可不再进行价值重估。但对于固定资产较多且与现行价值偏离较大的,也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固定资产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和有关规定由清产核资小组委
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八、各项存款的清查。各项存款包括存款化股金和代管资金,要逐笔、逐户查清。
九、各项应收、应付款项的清查。应收款项要逐户核对落实,确定是否能够归还。凡确定为无法收回的,都要列为坏帐予以冲销。应付利息要重点查清是否参照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提足,没有提足的,要予以补提。
十、财务的清查。对于农村合作基金会当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重点清查。为了正确地反映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营成果,要以清产核资时点为期,组织年度中期财务决算。
十一、认真认定清产核资结果,确保农村合作基金会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准确。清产核资结果经过认定以后,发现新的资产和负债,应由当地政府负责处置,不得转入农村信用社。
十二、资产大于负债的计算。资大于债的计算公式:资产总额-呆帐+呆帐准备金-坏帐+坏帐准备金〉负债总额。



1999年5月6日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2008年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2008年版)》的通知
 
质检监函[200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推进全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能,按照“六个围绕”和“七个安全”的要求,落实《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动态管理制度,我们在《全国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指南(2007年版)》的基本构架下,修订完成了《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2008年版)》,该《指南》仍按照三级进行分类,其中Ⅱ级分类由原来67类调整为65类,Ⅲ级目录的具体产品由去年的663种调整为682种。

本次修订工作主要是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根据总局缺陷汽车召回和食品召回、玩具召回等有关规定,以及推进电子监管网的要求,新增了召回管理和电子监管网等监管措施;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调整生产许可证目录要求,结合总局今年实施十类产品专项整治和免检产品培育工作,以及落实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增加、取消和调整、归并了部分产品;同时,对产品名称、代码进行了完善和规范。

现将《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2008年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在具体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2008年版)》



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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