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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31:17  浏览:85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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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8〕20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构建和谐云南,现将《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

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解决全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问题,维护企业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老工伤人员是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已被认定或者鉴定为1级—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职业病),现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

  第三条 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关闭破产原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核对和申报工作。

  第四条 全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目标是: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统筹地启动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到2010年实现已参加工伤保险企业的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第五条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其所在企业应当足额缴纳清偿费用。具体清偿标准为:

  (一)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企业的老工伤人员以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清算5年;旧伤复发(含辅助器具配置费)、职业病医疗费以上年度参保企业1级—4级人均工伤医疗费为基数清算5年。

  (二)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国有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含辅助器具配置费)以统筹地上年度1级—4级人均工伤医疗费为基数清算5年;生活护理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生活护理依赖程度清算5年;伤残津贴以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清算5年;关闭破产、改制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老工伤人员,只清算工伤医疗费(含辅助器具配置费)和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实际领取水平为基数清算5年。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先清算5年的工伤保险费,再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进行清算。

  第六条 未清算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费用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所需清偿费用由母公司或者主管单位和同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筹集;没有母公司或者主管单位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所需清偿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省级财政承担用于清偿费用的资金从收取的国有资本收益专项资金中一次性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所负担的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清偿费用,按规定及时拨入财政专户。

  第七条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清偿费用应当按时足额缴入统筹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企业缴纳的老工伤人员清偿费用计入统筹地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收入,支付并入统筹地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支出,作为下一年度企业浮动费率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程序是:

  (一)企业申报。由企业对本企业老工伤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将老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结论或事故登记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待遇发放凭证等材料报统筹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确认。

  (二)缴纳清偿费用。由统筹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确认后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清偿费用进行清算,再足额缴纳清偿费用。

  (三)纳入统筹。足额缴纳清偿费用次月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原领取标准支付老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但不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十条 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以所在企业提供的原始资料为依据,特殊情况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劳动保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中弄虚作假、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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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水利部


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颁布日期:1996.05.02



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1996年5月2日水利部水建[1996]160号通知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
100号)和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建设[
1994]250号)的精神,为在水利行业深入贯彻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大
八届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精神,“九五”期间水利行业勘测设计改革关键是落实两个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
转变。因此,在勘测设计单位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部机制,推进
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改革已势在必行。为保证这项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
步骤地开展,在总结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十几年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实
施意见:
一、水利行业勘测设计体制改革的目的是按照国家经济体制从传统计划经济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新型的勘测设计企业,进
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设计技术市场化,设计成果商品化,设计管理行业化
,促进设计技术进步,提高水利建设的综合效益,使勘测设计单位成为依法自主经
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企业法人,实现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
转变。
二、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工作的实施原则是:统一政策,分类指
导,分步有序,积极稳妥。改企建制工作,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把勘测
设计单位建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考虑水利行
业勘测设计单位的特点和现状,计划用三到五年时间完成改建企业工作。
1.在1996年底前,实现企业化管理。人、财、物相对独立,实行自主经营,独
立核算,自负盈亏。
2.改建企业试点。部拟选择几个有条件的单位,进行改建企业试点,摸索经验
,逐步推广。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改企建制的实施方案
,积极组织实施。
4.勘测设计单位在完成改建企业后,要抓住机遇,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
极向现代企业过渡。
三、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程序:
1.勘测设计单位政建为企业的按隶属关系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部直属勘
测设计院和流域机构勘测设计院申请改建为企业(流域机构勘测设计院要征得流域
机构同意),报部审批,地方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按地方政府的要求办理,
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经批准改为企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企业管理范围。
3.勘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法人登记,办理有关手续,享有
企业经营自主权,执行国家有关企业的政策。
四、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关键是建立适应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部机制及
其运行方式。在改企建制工作中,勘测设计单位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转换内部经营管
理机制上,要按照企业经营的要求,积极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
”活动,调整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同企业经营相适应的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单位的勘测设计技术水平、技术装备有所增强,企业的经
济效益有所提高,职工的收入有所增加。
要进一步推行和完善以工效挂钩为主要内容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把职工的
积极性引导到提高勘测设计质量、水平和效益上来,保持职工整体队伍的相对稳定
,改善职工生活和办公条件。
要深化三项制度改革,调整或重组生产和辅助生产机构,剥离后勤部门,分流
富余人员,建立全员劳动合同制,积极参加劳保统筹和社会福利保险;实行同企业
经营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要特别重视人才培养,增加技术投入,推广
CAD技术,把依靠科技进步做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要积极贯彻GB/T19000—ISO
9000质量标准,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各甲级勘测设计单位要从市场需要出发,
做好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五、在领导体制上,要坚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和改进党的
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党员干部在改革中的带头作用。坚持和完善院长(经理)负责
制,完善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增强企业凝聚力,培
育企业文化,树立敬业精神,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六、勘测设计单位作为技术商品的生产者,集科研、生产于一体,既是科技成
果的创造者,也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主体。改为企业后,它的主要任务是:
遵照国家经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从事工程设计、工程咨
询、工程监理和工程总承包;在国内外建设市场中,为项目业主提供全方位、多功
能的服务,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大力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
转让,走技工贸一体化的发展道路;开展多种经营,利用专有技术或资金参股,兴
办第三产业和各种实业。
七、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可根据现有的规模和生产能力、人财物等资源
条件、技术水平和技术优势以及开拓市场的能力,通过认真分析论证,自主选择企
业模式。有条件的单位,要向国际型公司发展;大型勘测设计企业,要发挥综合优
势和规模效益,向跨产业、跨地区、多元化方向发展。
勘测设计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工程咨询公司。为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和项目决策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
为项目业主提供项目咨询和设计服务。
2.工程公司。不仅承担工程设计任务,而且以其技术和管理能力代业主组织和
管理建设项目。
3.集团公司。进入大中型工业集团,成为该集团的成员单位,为集团的生产、
科研、长远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服务。
4.专业设计所。作为专业化,小型化的设计企业,主要承担量大面广的中小型
建设项目的技术任务,承担某一专业或某种专门技术的工程设计任务。
八、勘测设计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经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使国土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保护、加
强环境和生态保护,要坚持正确的设计指导思想,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保证承担的
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任务顺利完成。
勘测设计企业执行国家、部和各地政府制定的新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
行财政部制定的勘察设计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劳动、人事
、工资和社会统筹等政策;享有经营自主权,资产处置权,留用资金支配权,劳动
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所规定的权力。
国家安排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任务,一般应通过招标投标采用经济合同形式,
实行合同管理。政府部门对勘测设计企业实行行业管理,不再干预设计企业的正当
生产经营活动。
九、为了帮助勘测设计单位比较顺利地转变为企业,部决定对部属勘测设计院
和流域机构勘测设计院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
1.继续保留原小型基建投资规模,并在资金安排上向设计院倾斜。
2.积极支持设计单位的技术开发和设备更新改造,推广CAD技术,努力实现
2000年初步达到甩掉图板的目标。
3.在国家新的勘测设计收费标准出台以前,水利系统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按照水
规计[1995]239号文《关于调整勘测设计收费标准的批复》执行。
4.尚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勘测设计单位,支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
筹,并执行国家关于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有关规定。
5.积极支持设计单位拓宽经营渠道,承担建设监理、工程总承包以及其他行业
的各项任务。
十、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是一个探索和创新的过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要切实加强对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企业工作的领导,做好调查研究,帮助制定好实施
方案,及时解决勘测设计单位改企建制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促
进勘测设计单位健康地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
导下,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情况,研究制定所属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
业的实施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文号:[水利部水建[1996]160号]


铁路运输主要分界口挖潜扩能奖罚办法

铁道部


铁路运输主要分界口挖潜扩能奖罚办法
1995年4月20日,铁道部

第一条 为提高京广、津浦、陇海三大干线的通过能力,进一步挖掘运输潜力,鼓励运输指挥人员千方百计组织分界口多过车,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全路运输生产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德州、符离集(包括新河,下同)、安阳、蒲圻、虞城县、上西坝、达县口上、下行,东龙口上行,天水、冷水滩、王楼口下行。
第三条 奖罚标准。以部月度技术计划下达的交接列数作为奖励标准;以月度技术计划交接列数减1列作为罚款标准。遇特殊情况,由部运输局另行公布。
第四条 奖罚额度。各分界口实际交接列数以“运报一”统计报告为准,比奖励标准每多1列,奖励相邻两局各5000元;比罚款标准每少1列,扣罚相邻两局各5000元。
因重大、大事故和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少过车时,酌情给予减免。
第五条 清算办法。由部运输局按月进行考核,并起草电报,会签劳动工资、财务司,经主管运输的部领导审批后,予以颂。奖励由部按一次性奖励办理。奖罚金额年底在有关铁路局工效挂钩工资中结算。
第六条 实施要求。
1.在分界口列车交接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要以大局为重,加强协作,自觉维护集中统一指挥,实现分界口大出大入。对违反运输纪律,弄虚作假,部酌情给予处罚。
2.所获得奖金,用以奖励给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铁路分局(广铁集团各铁路总公司)和分界站与列车交接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做到专款专用。
3.有关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奖金分配方案,并报部运输局、劳动工资司核备。
第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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