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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38:47  浏览:84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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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实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精品工程,国家体育总局以奥运会为周期,在全国开展了“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工作。经过04、08两个周期,“基地”认定已经成为业余训练工作的重要抓手,有效激励和调动了各省市抓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积极性,各级体校在办学、管理、训练、教学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业余训练质量和水平得到进一步发展,达到了更好地服务奥运、为国争光的目的。

2012年伦敦奥运会结束后,新一轮的“基地”认定工作将开始启动。现将《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2、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

3、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实施细则

4、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申报表





国家体育总局(章)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实行申报、认定制度,每4年认定1次。认定条件是认定工作的唯一标准,认定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为奥运项目。

第三条 认定分数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第四条 体育运动学校、竞技体育学校、单项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中学均可申请参加“基地”认定。

第五条 未能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未建立领导机制、联席会议制度,未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所属体育学校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六条 未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文化教育经费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体育学校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七条 属于九年义务教育的体育学校未能解决办学资质,没有文化教学任务又不能很好地解决运动员就近进行文化课学习的体育学校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八条 “基地”认定周期内受到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处分的体育学校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申报“基地”的体育学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省级、地市级综合类体育运动学校所开设的运动项目不少于6个,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300人;竞技体育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中学,开设项目不少于5个,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200人;县区级体育学校开设项目不少于3个,在校生人数不少于100人。单项类体育学校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45人。

省级综合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10;地市级学校教练员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15;县区级学校教练员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20。单项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不少于3人。

第十条 达到“基地”认定条件优秀标准,并且大赛成绩满30分、教育教学分数在14分以上的,可作为备选体育学校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基地”的体育学校,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当具有组织机构代码。

对原属于中等体育职业教育的学校现已合并或升格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体育运动技术学院的学校,其培养目标没变,仍保留独立机构及管理模式的体育学校申报“基地”,不受独立法人资格及应当具有组织代码要求的限制。

第十二条 各体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基地”认定申报表和时间要求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负责对申报体育学校进行复评检查,并将审查合格的学校报国家体育总局,未经复评检查的体育学校,国家体育总局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基地”的统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认定时间

第十五条 奥运会比赛结束后当月为体育学校自评和申报时间。

第十六条 奥运会比赛结束后次月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复评时间,并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基地”备选学校。

第十七条 奥运会比赛结束后国家体育总局对各申报学校进行统评,次年一月为公布认定结果时间。



第四章 命名与奖励

第十八条 凡经统评认定达到“基地”认定条件的体育学校,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命名为新周期的“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第十九条 凡被认定为“基地”的体育学校,国家体育总局将予以表彰奖励,并且在新周期内对体育学校进行适当资金投入,“基地”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投入。

第二十条 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基地”学校改善训练、科研、教学等办学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被认定为“基地”的体育学校,每年12月底须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上报本校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须于第二年的2月底前将本省“基地”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上报国家体育总局。

第二十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每年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对“基地”学校的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地实地检查。凡发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挪用资金等问题的体育学校,视情节予以处罚,严重者取消“基地”命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制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
名 称 内 容 分值












20











20







教练员职称2分 高级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3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2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5%及以上。 2分
高级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2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15%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0%及以上。 1.5分
高级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15%及以上、地市级学校1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5%及以上。 0.5分
教练员学历2分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100%、地市级学校9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80%及以上。 2分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9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1.5分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8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0.5分
教练员培训2分 参加国家、省、市体育局培训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100%、地市级学校9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80%及以上。 2分
参加国家、省、市体育局培训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9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1.5分
参加国家、省、市体育局培训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8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0.5分
教练员论文2分 在公开发行的省、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2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18%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5%及以上。 2分
在公开发行的省、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15%及以上、地市级学校13%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0%及以上。 1.5分
在公开发行的省、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1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8%及以上、县区级学校5%及以上。 0.5分
专项训练设施设备6分 1、具有保证全天候训练的标准训练场(馆、房)的项目数占学校开设项目总数:省级学校9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2、场(馆、房)设施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3、各项目训练器材齐全、完整、先进,能保证训练需要。 6分
1、具有保证全天候训练的标准训练场(馆、房)的项目数占学校开设项目总数:省级学校8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2、场(馆、房)设施较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3、各项目训练器材较齐全、完整、先进,能保证训练需要。 4分
1、具有保证全天候训练的标准训练场(馆、房)的项目数占学校开设项目总数:省级学校7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6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50%及以上。
2、场(馆、房)设施较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较好。
3、各项目训练器材基本齐全、完整,能保证训练需要。 2分
科研医务设施设备6分 1、学校有科研医务室(所),并配有专职人员。
2、科研医务室(所)为训练服务好,能够指导好、解决好教练员在选材、训练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3、具备选材、机能评定及训练监测需要的形态、机能、生理、生化、心理、恢复等仪器设备:
⑴全套形态测量仪器;
⑵体重脂肪秤(或身高体重计与体脂仪);
⑶血红蛋白仪生化检测仪;
⑷乳酸仪(省级台式,市级及以下掌式);
⑸尿液分析仪(尿八项尿十项均可);
⑹心率表;
⑺健身测评仪;
⑻心理能力软件;
⑼浴室;
⑽桑拿浴房;
⑾微波治疗仪;
⑿超短波治疗仪;
⒀TOP神灯;
省级、地市级学校具备第(1)-(13)项;县区级学校具备⑴⑵⑹⑼项,且齐全先进。 6分
1、有科研医务室(所),并配有专职人员。
2、科研医务室(所)为训练服务较好,能够指导好、解决好教练员在选材、训练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3、具备选材、机能评定及训练监测需要的形态、机能、生理、生化、心理、恢复等仪器设备;
省级具备(1)-(13)项;地市级具备(1)-(13)项中的12项;县区级学校具备⑴⑵⑹⑼项中的3项,较齐全。 4分
1、有科研医务室(所),并配有专职人员。
2、科研医务室(所)能为训练服务。
3、具备选材、机能评定及训练监测需要的形态、机能、生理、生化、心理、恢复等仪器齐全较好;
省级学校具备(1)-(13)项中的12项;地市级学校具备(1)-(13)项中的10项;县区级学校具备⑴⑵⑹⑼项中的2项。 2分









20







训练计划6分 教练员训练计划齐全规范率达100%。 6分
教练员训练计划齐全规范率达90%及以上。 4分
教练员训练计划齐全规范率达80%及以上。 2分
大纲考核4分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各项目教学训练大纲,对各年龄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材料齐全、规范。 4分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各项目教学训练大纲,对各年龄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材料较齐全、规范 3分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各项目教学训练大纲,对各年龄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标准。材料基本齐全、规范。 2分
训练常规管理6分 1、学校训练部门有完善的制度和计划;
2、有完善的教练员管理制度和办法;
3、有完善的运动员管理制度和办法;
4、有学校训练部门制度和计划、教练员管理办法、运动员管理办法的原始工作资料;
1-4项,齐全规范。 6分
1-4项,有一项不齐全,不规范。 4分
1-4项,有二项不齐全,不规范。 2分
人才库4分 1、学校建有运动员人才库;
2、人才库内容齐全;
3、入库学生占学生总数:省级学校100%、地市级学校9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80%及以上。 4分
1、学校建有运动员人才库;
2、人才库内容缺一项;
3、入库学生占学生总数:省级学校9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3分
1、学校建有运动员人才库;
2、人才库内容缺二项;
3、入库学生占学生总数:省级学校8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2分




20
分 文化教师职称
学历2分 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省级学校3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2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5%及以上。具有本科学历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省级学校100%、地市级学校9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80%及以上。 2分
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省级学校2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15%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0%及以上。具有本科学历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省级学校9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1.5分
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省级学校15%及以上、地市级学校1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5%及以上。具有本科学历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省级学校8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0.5分






6
分 1、学校教学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学校的教学管理办法。
2、各种教学资料齐全规范、教学秩序稳定,严格执行教学进程表、课程表和教学计划表。
3、有教研组工作活动计划、总结记录。有对学生文化成绩考核、考试制度,检查落实情况资料。
4、有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考核制度和办法及工作情况原始记录。
1-4项,齐全规范。 6分
1-4项,有一项不齐全,不规范。 4分
1-4项,有二项不齐全,不规范。 2分
教师培训
2分 学校有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重视教师培训工作,经费有保障,培训管理资料完整。参加培训的教师人数占教师总数:省级学校100%、地市级学校9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80%及以上。 2分
学校有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比较重视教师培训工作,经费基本有保障,培训管理资料较完整。参加培训的教师人数占教师总数:省级学校9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1.5分
学校有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能进行教师基本的培训,培训管理资料基本完整。参加培训的教师人数占教师总数:省级学校8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0.5分
科研论文2分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地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师人数占教师总数:省级学校2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18%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5%及以上。 2分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地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师人数占教师总数:省级学校15%及以上、地市级学校13%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0%及以上。 1.5分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地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师人数占教师总数:省级学校1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8%及以上、县区级学校5%及以上。 0.5分
教师考核2分 学校有教师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的资料完整。 2分
学校有教师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的资料比较完整。 1.5分
学校有教师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的资料基本完整。 0.5分






6
分 1、 完全保证正常教学需要的教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图书馆和多媒体教室。
2、 教学场所设备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良好。
3、 教学仪器设备齐全、完整、先进,完全保证教学需要。 6分
1、具有保证正常教学需要的教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和图书馆。
2、教学场所设备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3、教学仪器设备较齐全、完整、先进,能保证教学需要。 4分
1、基本保证正常教学需要的教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和图书馆。
2、教学场所设备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较好。
3、教学仪器设备基本齐全、完整,基本保证教学需要。 2分




10
分 运动员输送10分 省级体校向省优秀运动队、解放军队输送1人记0.3分。
地市级体校向省优秀运动队、解放军队、省体校输送1人记0.5分。
县区级体校向省优秀运动队、解放军队、省体校、市体校输送1人记0.5分。
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单项类体校向上一级训练单位输送1人记2.0分。 10分




30
分 大赛成绩30分 奥 运 会
取得一枚金牌 30分
取得一枚银牌 25分
取得一枚铜牌 20分
取得一个第四名 17分
取得一个第五名 14分
取得一个第六名 11分
取得一个第七名 9分
取得一个第八名 7分
取得一个第九名 5分
取得一个第十名 3分
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
取得一枚金牌 22分
取得一枚银牌 17分
取得一枚铜牌 12分
取得一个第四名 9分
取得一个第五名 6分
取得一个第六名 4分
亚 运 会
取得一枚金牌 15分
取得一枚银牌 10分
取得一枚铜牌 5分
青 奥 会
取得一枚金牌 6分
取得一枚银牌 4分
取得一枚铜牌 2分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实施细则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制


一、办训条件
(一)教练员职称
1、教练员是指学校从事人才培养训练工作的专职、兼职、聘任的人员。(下同)
2、高级教练员是指具有高级职称的教练员(含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教师、小教超高)。
3、认定依据:
(1)高级教练员或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教师、小学超高职称资格证原件,教练员聘任证书;
(2)教练员考核资料(包括兼职、返聘人员资料);
(3)退休返聘教练员批文;
(4)聘任时间不少于3年;
(5)计算方法:高级教练员人数/教练员总数×100%。
说明:具有高级职称的兼职教练是指:本校从事行政工作,但以从事培养人才的训练工作为主;退休返聘教练是指:退休后的高级教练继续从事训练工作。兼职与返聘教练均可统计在内。但以上两种人员在管理上同于在岗在编人员,必须提供聘任与考核的全部文件,提供完整的训练计划等相关资料。
(二)教练员学历
学校聘任的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
1、教练员学历以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院校所颁发的毕业证原件为准。
2、认定依据:教练员毕业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
3、计算方法:具有本科学历的教练员人数/教练员总数×100%。
说明:教练员职称、教练员学历二个条目需提供教练员业务档案、教练员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任职通知书、毕业证书、聘任书、全校教职工花名册、教练花名册、工资花名册。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原始证件备查)。
(三)教练员培训
1、教练员培训指国家、省、市体育局主办的岗位培训、短期培训、各类讲座等。
2、省、市级学校教练员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县、区级学校教练员参加市级及以上体育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且资料齐全的,方可予以统计。
3、学校须有教练员总体培训规划、培训总结及相关资料。
4、教练员培训资料包括:培训通知、授课人、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地点、听课笔记、考试成绩、考核结果、学习总结等。
5、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6、计算方法:四年中参加培训的教练员人数/教练员总数×100%。
7、同一教练参加多次培训以一人计算。
(四)教练员论文
1、省、市级学校教练员论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县、区级学校教练员论文在市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方可予以统计。
2、论文可在体育类刊物上发表,也可在相应级别的其它刊物上发表,发表的刊物应是人事部门认可的刊物(指同级人事职称部门认可的论文)。各省(市)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报告会、论文集等不予统计。
3、合作发表的论文只计算第一、二作者,第三作者及以下不予统计。
4、刊物指公开发行(书号);一文多次发表按一文计算;一位教练员发表多篇论文按一人计算。
5、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6、认定依据: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
7、计算方法:四年中发表论文的教练员人数/教练员总数×100%。
(五)专项训练设施设备
1、各项目有独立的、符合比赛规则规定的训练场(馆、房)。
2、若两个项目在同一场(馆、房)内训练,但分别有各自训练场地,视为具有相应的训练场地;凡两个以上项目共用同一场(馆、房),但不能同时进行训练,视为具有一个项目的训练场(馆、房)。
3、凡无所有权的训练场(馆、房),但有100%使用权可视同有训练场地;长期(四年以上)租用场地及体教结合用场地可按实际场地计算。
4、冬季、水上、自行车等项目条件可适当放宽。
5、学校须提供开设项目场地平面图;无所有权的场(馆、房)须同时提供使用、租用场地协议书。
6、计算方法:具有保证全天候训练的标准训练场(馆、房)的项目数/学校开设项目总数×100%。
(六)科研医务设施设备
学校加强科研工作对运动员的服务,加强对运动员的医务监督,禁止使用兴奋剂。
1、科研医务室(所)应是隶属学校或隶属体育局的独立单位。县、区级学校可以由科学选材室代替。
2、学校独立的科研医务室(所)专职人员界定:省、市级学校,从事体育科研工作的医学院医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县区级学校,科研医务室(所)专职人员可由教练、教师、行政干部兼任。
3、认定依据:
(1)实地核查科研医务室(所)、仪器及相关设施设备;
(2)科研医务室(所)成立批件;
(3)专职科研人员学历证书;
(4)仪器设备帐册(实地、实物核查);
(5)仪器使用原始工作记录。
4、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二、训练过程
(一)训练计划
训练计划应体现全年训练不低于280个训练日(含竞赛),每天训练时间控制在3.5小时以内(含早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之内(含早操)。
1、教练员训练计划包括:年度训练计划、阶段训练计划、周训练计划、课时训练计划、年度训练总结。
2、年度训练计划包括:
(1)全年训练基本任务;
(2)对重点运动员个体分析;
(3)制定全年运动员身体素质、专项技能成绩目标;
(4)全年训练周期的划分,各阶段训练任务、训练时数及训练基本手段;
(5)全年训练负荷、比赛及定期综合考核的安排;
(6)全年检查和测定各项训练指标的时间和次数;
(7)实施全年训练计划的具体措施。
3、阶段训练计划包括:
(1)阶段训练的任务,各项训练内容比例;
(2)阶段训练的手段及训练负荷的具体安排。
4、周训练计划包括:
(1)课的划分;
(2)时间安排;
(3)运动量的安排。
5、课时计划包括:
(1)课的任务、负荷;
(2)准备部分、基本部分、结束部分的训练时间安排及训练方法;
(3)课后小结(课的执行情况记录,须包括训练对象完成训练任务的量化分析及对下一训练课实施的建议)。
6、年度训练工作总结包括:
全年训练计划的实施情况(突出重点队员执行情况),训练过程中的经验体会,分析存在的缺点与不足,提出今后努力方向;要有数据,有分析。
7、检查界定:
(1)在2-6项中,如缺少一大项即为不齐全,不予统计;
(2)在2-5项中的15个小项中,如缺少1—2项内容,可视为齐全,予以统计;
(3)在2-5项中的15个小项中,如缺少3项及以上内容,即为不齐全,不予统计。
8、各种计划检查要注重计划的科学性、严谨性和连贯性。课时计划要注重课的结构、课的负荷、课的小结,在课的基本部分上重点检查手段方法的合理性及数量、时间、强度、密度的设计搭配。教案中要体现区别对待。
9、各学校必须使用各省市体育局统一制定的各种计划表格、教案本等。
10、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11、计算方法:训练计划齐全规范的教练员人数/教练员总数×100%。
(二)大纲考核
1、学校开设“大纲”训练项目,每年必须测定两次。
2、对已有大纲测试标准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对没有测试标准的项目应根据各省(区、市)研制测试标准测试。测试标准的设计应含:身体形态、机能、生理、生化、身体素质、专项素质和专项成绩等部分。
3、参加大纲测试的学生界定:在编在册的从事运动训练的学生(师资班、优秀运动队不计算在内)。
4、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5、测评依据:
(1)学校大纲综合考核评定工作的制度、办法、工作记录、总结及有关资料;
(2)分年度学校在训人员花名册。
(三)训练常规管理
1、学校训练部门完善的制度和计划包括:训练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训练日常管理工作记录。有学校中近期、远期训练目标、任务、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办法、考核记载等(考核以资料记载为依据)。
2、有教练员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聘任和考核的制度,评定办法,考核结果(包括选材测试、训练计划、训练质量、考核评定、训练档案、教练员业务档案、招生进退队、考勤、参赛、输送等原始资料)。
3、有运动员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有招生制度和招生原始材料,运动员技术档案,人才库的录入,大纲考核(含形态、机能、生理、生化、身体素质、专项素质及专项技术等内容)、训练监控制度(含重点运动员训练过程中的监控检查原始记录及运动员年度训练相关资料的记载)。
4、有学校训练部门制度和计划、教练员管理办法、运动员管理办法的基础材料和原始资料:常规管理第一、二、三部分材料的整理、归类、存档、规范要齐全完整。
5、训练常规管理相关资料应存入计算机管理。
6、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7、 认定依据:
(1)训练科常规管理制度汇编;
(2)学校训练部门中、远期训练规划;
(3)训练部门本周期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4)教练员业务档案;
(5)教练员岗位聘用责任书;
(6)教练员本周期年度计划及年度总结电子档合订本;
(7)训练质量检查原始记录;
(8)训练计划检查评价总结;
(9)教练员业务学习有关材料;
(10)教练员年度考核办法与考核原始资料;
(11)教练员训练、会议、业务学习考勤合订本;
(12)各运动队本周期年度比赛参赛计划;
(13)各运动队本周期年度比赛赛后总结;
(14)运动员选材原始资料;
(15)运动员技术档案;
(16)运动员大纲考核资料;
(17)重点运动员训练监控过程记录;
(18)运动员进、退队审批表;
(19)各项目在训运动员花名册(提供本周期分年度名册);
(20)运动员参加各级各类比赛成绩登记汇总;
(21)向上级输送运动员统计表;
(22)各项目年度比赛成绩册、秩序册及各种文件、通
知等。
(四)人才库
1、学校有招生选材管理制度及资料。
2、运动员人才库应包括:自然情况、形态、机能、生理、生化、一般身体素质、专项素质及专项技术等内容;参赛、输送、大纲考核、文化课成绩等资料记录。
3、人才库每年至少有两次测试内容的记录。
4、运动员专项技术档案逐项检测填写,内容要齐全、规范。
5、运动员人才库必须使用各省市体育局统一制定的人才库软件规范录入。
6、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7、计算方法:入库学生数/学生总数×100%。
三、教育教学
(一)文化课教师职称学历
1、教师是指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专职、兼职和聘任的人员(下同)。
2、高级职称教师是指具有教授、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教师、小教超高职称的教师。教师学历以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院校所颁发的毕业证为准。
3、高级职称计算办法:具有高级职称教师人数/教师总数×100%。本科学历计划办法:具有本科学历及以上的教师/教师总数×100%。
4、职称与学历其中一项未规定标准按下一档次记分。
5、认定依据:教师毕业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高级职称资格证原件。
(二)教学常规管理
学校建立了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教学和考试制度。学校可根据学生的需要开设普通高中文化课。属于九年义务教育的运动员原则上与普通中小学相同,在保证完成教育基础的前提下,可根据训练的实际需要调整教学计划。
1、学校教学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学校的教学管理办法:教学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教学常规管理的制度。
2、各种教学资料齐全、教学秩序稳定,严格执行教学进度表、课程表、教学计划表、各学科指导性教学计划、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师业务考核、学生评教(问卷调查)等教学质量评估的内容与原始资料;教师要提供完整的教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3、有教研组工作活动计划、总结记录。有对学生文化成绩考核、考试制度,检查落实情况资料;教研活动内容包括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研究,教学教改的研究,集体备课,互相听课,组织公开课,学习教育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检查与分析等。学生花名册、学籍档案、教学课程表(中等专业学校每周不少于24学时,九年义务教育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考试考核安排表、监考记录表、试卷分析、学生成绩统计表和成绩统计分析等原始资料。
4、有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考核制度与办法及落实情况:学校应本着为一切应受教育的人终身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育人为本,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增强德育工作的时代性、吸引性、时效性,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其内容包括:学校的校训、学校年度思想教育计划与总结、班主任管理与考核制度、班级管理制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以及年度思想教育活动的原始资料。
5、认定依据:
(1)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2)学校年度教育教学工作计划与总结;
(3)教务科学期工作计划;
(4)校历;
(5)各年级及课程设置与教师分工;
(6)总课程表;
(7)教务科日常工作记事(原始记录);
(8)教学改革方案,经验总结及各种教学工作专题总结与经验材料;
(9)教师竞聘的条件和聘任办法;
(10)教师教学任务书;
(11)教师业务档案包括:教师学历、职称、工作量、综合评价(学生问卷、教师互评、领导测评等),以及获奖加分等相关因素及原始支撑材料;
(12)教师学期教学计划、教学进程表;
(13)教师完整教案;
(14)集体备课、听课评课记录与优秀课评价标准及检查评价记录;
(15)教案检查评价记录;
(16)教师听课笔记;
(17)教师业务学习笔记;
(18)教研组工作及活动计划、总结和活动记录;
(19)教研活动检查或考核的原始资料;
(20)教师培训相关材料;
(21)考试的制度与办法,试卷命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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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为了更好地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开创二轻工业的新局面,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7号和国发〔1984〕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的若干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是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骨干力量。要按照“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方针,从政策上、财力上、物力上积极鼓励、扶持、帮助二轻集体工业的发展。有关部门要本着“六个优先”的精神,给予大力支持。要积极而又稳妥地进行整顿和改革工作,加强经营
管理,改善企业素质,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国家多做贡献。
二、要稳定二轻集体工业的管理体制。对二轻系统跨行业生产的企业,应根据“按行业归口管生产,按所有制统一管政策”的精神,供产销归口安排,企业所有制和隶属关系保持不变,有关部门要一视同仁,统筹安排。在实行经济联合、专业化生产协作以及组建专业公司中,应同样采
取生产联合,企业隶属关系不变的办法。
三、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企业的资财,不得搞非法摊派。凡中发〔1981〕43号文件下达后被平调的资财,要全部退还给各级二轻主管部门。对于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或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对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
益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保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企业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统负盈亏改为自负盈亏的企业,原来用联社的合作事业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仍归联社所有,企业有偿使用,支付占用费。所有企业都要按规定上缴合作事业基金和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按销售总额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提取(劳动
服务、代制加工收入按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提取)。管理费用于行政事业各项经费开支、管理人员的智力投资。合作事业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科技进步。合作事业基金要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归还。
五、企业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群众,便于经营的要求,适当调整企业规模和核算单位。在生产经营上,要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宜大则大,宜小则小,宜分则分,宜专则专。企业规模一般不宜过大,行业不宜混杂。
六、企业可实行或恢复职工缴纳股金(一般不少于人均一个月工资)的集资方式,年终从税后利润留成中提取一定比例(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作为分红基金,股金和劳动分红比例为三七开。企业要积极吸收社会资金,特别是大胆吸收和使用侨资外资,积极开展“三来一补”。
七、企业可普遍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承包,有的可以包到户、包到个人。无论采取哪种承包形式,都要注意保持包干基数和劳动定额的先进合理。
八、企业要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把职工的工资分配同经济责任制相结合,同企业的经营成果挂钩,实行能高能低的工资制。企业有权决定工资分配形式,但应以推行计件工资制为主,工资、奖金可以随经营成果浮动,上不封顶,
下不保底。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劳动生产率、利润增长率和人均上缴税利的增长幅度。企业工资基金由市、县联社管理和审批。
九、企业要加强科技工作,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加速技术改造。其审批权限可按照国营企业的做法,再适当放宽。所需资金可以从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筹集。固定资产折旧率可以从现在的百分之六点五提高到百分之九,并增设新技术开发基金,其数额按销售收入百分之一提取,
列入产品成本开支。调到二轻集体企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专家和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可高于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企业和二轻主管部门有权自行决定。对职工群众的技术革新成果可按其经济效果发给一次性劳动成果奖,所需资金可列入销售费用开支。
十、要认真解决职工老有所养问题。凡是实行按企业在营业外列支退休费用能解决问题的,可继续维持原办法不变。有些地区按企业自行列支退休费有困难的,可以按“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七的比例提取退休金,以县、市联社为单位
实行统筹。也可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劳动保险。
十一、要实行合同制的用工制度。企业根据生产需要提出申请,上级联社下达指标,企业组织考核,择优录用。对其中技术进步快、表现好的,经企业同意,上级联社批准,可转为正式集体职工(社员)。对技术差、表现不好或企业不需要的,可以解雇。
十二、企业的干部由职工民主选举,能上能下。各级联社正、副主任和理、监事由职工代表会选举、报组织部门备案;联社中层干部由联社任免。基层企业厂长(经理、主任)由厂(公司、社)职工代表会选举产生,报联社备案,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副职级中层干部,由厂长
(经理、主任)提名,征求党委(总支、支部)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主任)任免。集体工人经选举可担任联社和企业领导干部,落选后回原工作岗位,真正做到能上能下,能工能干。
经选举或任免的各级干部(包括集体工人当选的干部),在职期间享受国营企事业单位同级干部的政治待遇。
十三、企业生产所需的一、二类物资,在报请有关部门审核后,分别纳入各级计划供应;三类物资由供销社以及有关单位衔接计划,按合同组织供应。二轻企业可以通过自购自用、收旧利废、来料加工、自建基地、调剂交流和加工改制等办法,把原材料供应搞活。商业、供销、物资部
门收购的废旧材料和国营企业的下脚料,应本着“先利用,后回炉”的精神,由二轻集体企业优先选用,选用部分抵上缴指标。企业生产需要的非规格木材和特殊用材,经当地计委批准,可以直接到产区选购;企业可用自销的产品去交换原材料;二轻工业部门和企业可同有关单位或乡村签
订合同,组织货源,弥补国家供料不足。小商品生产所需的统配物资,各级计委和物资部门可切一块归二轻部门掌握安排。
十四、产品的销售方式要灵活多样。凡属计划收购的产品,由商业、供销、外贸部门按计划收购,除此之外,由二轻部门自销,可以批发,也可以零售;可以在本省销售,也可以到外省推销。要大力开展工业内部、工商之间的联营、联销、联购、代销等业务。自销产品企业免征商业环
节税。二轻按计划生产的木、竹制品出省销售,委托地(市)林业、供销部门审批,发给运输证,铁路部门予以安排车皮。
企业扩大经营,所需的经营费用,列入销售费用开支,但不得超过自销部分销售总额百分之一。
十五、产品价格除由国家统一供料和统一收购的产品要经物价部门定价外,其它产品可由工商双方商定。要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季节性较强和需要组织推销的产品,可实行随行就市,浮动价格。试销新产品,执行试销价格。议价原料生产的产品,价格可以高进高出。
十六、税收政策可适当放宽。企业当年比上年新增的利润部分,减征工商所得税百分之五十。新办企业两年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对上年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可留记账面用下年度盈利先弥补亏损,后交纳所得税。对集体企业的技措贷款年利润在十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在税前用贷
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百分之六十,其余的百分之四十用税后利润归还;年利润在十万元以下的企业全部税前还款。新产品在试销期间免征工商税,投产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对市场急需,企业无利的日用工业品和儿童用品,可酌情给予减税。


十七、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财政、银行要积极给予扶持,按生产经营计划核定。省、市、地、县可从地方财力中拨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专门扶持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生产基金,实行无息或低息的有偿使用。集体企业的中短期贷款,应纳入计划统筹解决。
十八、要根据闽政〔1983〕综59号、闽政〔1984〕综25号文规定,加强二轻工业的管理机构,并加强领导和管理。各级联社与各级二轻工业局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各级二轻局保留原有的行政编制。原属二轻管理的集镇二轻企业,管理体制稳定不变。
以上各项政策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省府有关文件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4年4月26日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买受人,直接与本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购买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的做法,在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较为常见。但在某些情况下,此类协议会因违法被法院认定无效,应予以注意。
司法实践中,确立此类《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的关键在于该协议是否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是否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实行这一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减少,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以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的作用。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三十六条1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公司为逃避债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则该协议违法,属于无效协议。但如当事人并非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且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客观上也未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则该股权转让属于“抽回出资”,不属于“抽逃出资”,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另外,股权回购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此类纠纷案件也屡见不鲜。《公司法》第七十五条2规定,因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或出售公司主要资产,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该股东持有的该公司股权。该条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公司大股东挟公司之名,长期不分配利润或出售公司主要资产时,赋予异议股东在获得合理补偿后,退出公司的权利,是对少数异议股东利益的保护。但实践中异议股东真正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时,常会遇到两个主要障碍:1、大股东故意不将股东会的召开时间通知异议股东,致使异议股东无法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进而给异议股东主张股份回购请求权制造人为障碍。2、“合理价格”的确定标准,《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第一个问题,异议股东之所以未能在股东会上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根本原因是因为未接到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异议股东对此并没有过错,如以此为由驳回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则显失公平,且即便该异议股东转而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3规定,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为由,撤销了该股东会决议。则在重新召开的股东会上,该异议股东依然会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该异议股东也必然会再次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2规定,再次向公司主张股份回购请求权。如此以来,并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反而会增加该异议股东的维权成本。故对前一个问题,在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五条2时,不应将“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作为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前置必备条件。其次,关于股份回购的合理价格如何确定这一问题,实践中往往采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回购股份进行价值评估的方法解决。但需要注意的是,评估时既要考虑到公司已往的盈利情况,也要考虑公司未来的收益能力,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实质上的公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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