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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35:57  浏览:97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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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已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监发[2001]15号

2001/1/3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证券经营实体。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二)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三)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银行、自营、经纪、资产管理、研究咨询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五)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职员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第六条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二)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三)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四)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公司必须按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和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建立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 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一)建立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直接与客户、电脑、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
  (二)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必须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已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三)建立以内部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内部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第九条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第十条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必须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严格控制公司的财务风险。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证券营业部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水灾、抢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内部稽核控制等。环境控制包括治理结构控制、管理思想控制、员工素质控制、授权控制等。业务控制包括经纪业务控制、投资银行业务控制、自营业务控制、资产管理业务控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第一节 环境控制

  第十五条 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坚决避免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管理层必须牢固树立内控优先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同时制定有效的信息资料流转通报制度,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重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对重要岗位(如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财务主管和电脑主管等)必须在回避的基础上实行委派制和定期轮换制。

  第十八条 公司授权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公司实行法人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三)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其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四)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第二节 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制定各项业务(包括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金融创新业务等)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点设置必要的控制程序。

  第二十条 经纪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证券营业部的整体布局、规模发展和技术更新等进行统一规划,对新设营业部的选址、投入与产出进行严密的可行性论证。
  (二)统一制定证券营业部的标准化服务规程,不断提高证券营业部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三)制定统一的股东帐户和资金帐户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客户的开户资料,严格客户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
  (四)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如实记录证券交易情况,并妥善保存委托记录。无书面委托记录的,应当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坚决防止新的电子交易方式的各种风险。
  (五)实行证券交易法人集中清算制度,严格资金的及时清算和股份的交割登记,及时有效地防止结算风险和法律纠纷。
  (六)对客户托管的国债及其他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实行定期盘点制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外登记,不得将代保管的证券进行抵押、回购或卖空等。

  第二十一条 投资银行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严格的项目风险评估体系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根据各项投资银行业务和证券品种的不同特点制定各自不同的操作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
  (二)建立科学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在认真核查发行人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础上,确保推荐优质企业发行上市。
  (三)强化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责任制,尽量降低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在实施风险权限管理的基础上,明确各当事人在事前、事中、事后各自不同的风险控制责任。
  (四)建立严密的内核工作规则与程序,不断提高发行申报材料的编制质量,确保证券发行文件不存在严重误导、重大遗漏、虚假和欺诈。

  第二十二条 自营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决策能力,坚决避免由一个部门或主管全权决定证券投资策略或投资品种。
  (二)建立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自营交易管理部门、操作部门、资金结算部门与会计核算部门相互分离、相互监督。
  (三)严格控制自营业务的股东帐户和专用席位。自营股东帐户应由自营部门以外的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席位从事自营业务。
  (四)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自营交易的资金必须履行严格的资金调度审批手续。
  (五)严格自营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直接操作人员的业务活动必须严格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之内,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管理层必须及时采取恰当的止损措施。
  (六)公司全体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项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职位便利为自已及他人买卖证券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管理业务由公司统一受理,并指定专业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经纪、承销等其他业务,以及资产管理业务各操作岗位之间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
  (二)每一笔资产管理业务都要按业务授权进行审核批准,受托资金的投资策略、投资品种等要严格按授权和合同规定办理。
  (三)受托资金专户独立核算,不得与自有资金混同使用,也不得将不同客户的委托资金混同使用。
  (四)随时评估和监控每笔受托资金的管理效益,有效避免各项受托资金的重大损失,坚决防止资产管理业务的不道德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第三节 资金管理控制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坚持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强化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从事资金的拆借、借贷、抵押、担保等融资活动。
  (二)严格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强化重大资金投向的集体决策制度。凡对外开办的每一笔资金业务都要按业务授权进行审核批准,对特别授权的资金业务要经过特别批准。
  (三)健全资金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制度,严格控制资金流动性风险。日常头寸调度外的每笔资金业务在使用前需进行严格的风险收益评估,各项资金比例严格控制在公司可承受风险范围之内。
  (四)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制度,严格考核各责任单位资金循环的成本与效益,坚决奖勤罚懒和奖罚分明。

  第四节 会计系统控制

  第二十六条 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必须依据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证券公司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等制订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
  (二)建立公司内各级机构会计部门的垂直领导和主管会计委派制度,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三)坚持正确的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加强对重大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未决诉讼、赔偿责任等)的风险管理。
  (四)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坚决避免重大财务支出由一个部门、一个主管、一支笔全权决定。
  (五)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必须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空白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六)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对自营证券、代保管证券、固定资产等重要资产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及时处理盘盈盘亏并分析总结原因。

  第五节 电子信息系统控制

  第二十七条 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电子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三)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与实际业务操作人员必须相互独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人员必须独立于会计、交易等部门,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四)严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标准,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
  (五)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六)电子信息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定期进行病毒检测。

  第六节 内部稽核控制

  第二十八条 内部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以外,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并对董事会负责。
  (二)强化内部稽核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三)全面推行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稽核部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内部稽核的组织纪律。
  (四)严格内部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充分发挥内部稽核部门和人员的权威性,不断提高内部稽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健全内部稽核处罚制度,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内部稽核工作,对打击、报复、陷害稽核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制定严厉的处罚制度。
  (六)严格稽核人员奖惩制度,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在稽核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应予以适当的表彰与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当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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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7〕3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五日



晋城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有效作用,以达到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促进生产的目的,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晋城市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含中央驻晋企业及合资、独资企业)和个人,均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实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组决策,下设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运作管理的体制。

  晋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组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等部门组成,由市政府负责价格工作的领导任组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局负责人兼任,负责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及日常管理和运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组负责对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收缴、入库管理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各级地税机关代征。

  第五条 在晋城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和应税劳务收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包括中央驻晋企业及合资独资企业)及个人,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单位或缴纳人。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计征依据、计算公式从省规定。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程序、缴纳期限从省规定。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缴纳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或者免缴、缓缴价格调节基金。具体办法从省规定。

  第九条 国库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按照本实施办法确定的分成比例及时将价格调节基金分别缴入各级国库,不得造成混库。

第三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支出范围

  第十条 为提高价格调节基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应当用于下列调控和稳定市场价格的项目:

  (一)价格政策性补贴项目。包括国务院、山西省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部分补贴的项目;生产者、经营者执行国家定价因成本与销售价格严重倒挂,造成生产者、经营者经营困难,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又因国家稳定物价政策暂不能调整国家定价,给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贴的项目。

  (二)平抑主要粮油副食品及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补贴项目。包括主要粮油副食品及重要商品价格剧烈波动或者有发生剧烈波动的趋势时,为了保证主要粮油副食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对相关商品的收购、运输、加工、批发、零售等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的项目;重大节日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时,向困难群体提供食品价格补贴或者发放平价购物券的项目;发生自然灾害时,对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或者直接向农户提供生产资料价格补贴的项目;肉、蛋、奶等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或者有低于成本的趋势,必要时对种畜、种禽等企业按固定头数给予适当补贴的项目。

  (三)支持副食品生产补贴项目。包括“菜篮子工程”建设贴息项目;部分规模养猪生产者商品猪存栏头数补贴项目;部分种畜、种禽存栏头数补贴项目;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补贴项目;支持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的补贴项目;支持部分副食品批发市场建设补贴项目;政府副食品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补贴项目。

  (四)支持政府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项目。包括肉、糖等储备费用补贴。

  (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及其它费用。包括地税机关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手续费及任务完成奖励费用、领导组办公室办公经费、政策宣传费用、价格信息发布费用、表彰奖励费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项目调研、专家论证评审、聘用中介机构审计监督以及用于弥补国库部门在价调基金核对、退还时所发生的支出等费用。

  (六)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以及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调控和稳定物价的项目。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首要任务是应对社会性事件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对消费者的直接补贴要优先于对流通领域的补贴,对流通领域的补贴要优先于对企业生产项目的补贴;对 符合使用标准的所有个人或企业的补贴要优先于对个别人或者个别企业的补贴。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采取财政拨款、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四种使用方式。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根据项目投资额中实际银行贷款额、建设周期或改造周期的长短确定贴息时间。贴息额以同期银行合同贷款利率为准。

第四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价格调节基金列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作为调控物价,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调控和稳定市场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市、县两级领导组办公室、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价格调节基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领导组办公室可从当年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入库总额中安排5%的费用,作为管理费用。

  市、县地税机关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手续费按实际缴入省、市、县三级国库总额的8%计算。主要用于弥补地税机关征收成本。对地税部门超收部分(当年实际征收额减去征收任务,征收任务以当年度省地税部门制定任务为准)除按规定提取8%的手续费外,再奖励5%。

  管理费用和手续费的开支列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根据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入库情况,由财政主管部门每季预拨一次,次年初再根据实际征收额及征收任务完成情况一并兑现。

  市、县(市)上解省、市国库的价格调节基金,其地税机关代征手续费分别由市、县(市)开支,列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支出。

  第十七条 凡按期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均可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当地地税机关出具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证明、年度财务报告、经营状况以及当地开户银行及价格、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信证明等。

  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的利息结算清单。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的目的、项目预算、申请补贴标准、补贴资金额和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第十八条 当年价格调节基金支出预算规模由以下四部分组成:本级上年价格调节基金余额;当年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入库额;本级上年的价格检查罚没收入,除由财政核定用于价格检查经费和上解应负担省的部分外余额;本级上年上缴财政的其它罚没收入,以一九八七年为基数,其增加部分的百分之二十的金额。

  第十九条 市领导组办公室对申请市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对符合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条件的项目,由市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制定项目预算建议计划,上报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组审定。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组审定后的项目预算建议计划,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列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国务院、山西省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给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部分补贴项目以及因价格异动等面向公众的无申请人的补贴项目,由市领导组办公室、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告,并承担项目管理,落实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当年价格调节基金要按照当年征收额的20%划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疾病、严重通货膨胀等突发事件诱发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第五章 价格调节基金收缴使用的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缴纳人未按规定期 限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按隶属关系,地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价格调节基金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价格调节基金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不履行用款规定的,按隶属关系由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五年内取消该单位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并将履约违纪等记入其诚信档案送同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县两级领导组办公室、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税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相关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

  (二)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法律话语的初步叙事

2000年9月28日 13:52
── 一种社会学解读*

修辞术是论辩术的对应物,因为二者都论证那种在一定程度上是人人都能认识的事理,而且都不属于任何一种科学。人人都使用这两种艺术,因为人人都企图批评一个论点或者支持一个论点,为自己辩护或者控告别人(亚里斯多德,1991年:页21)。

在本文中,笔者尝试用法律社会学的叙述方式、亚文学的通俗笔调,通过个案来概括地解读一下中国法律实践中的法律话语。法律话语,在这里,不单是一种出字成文的法学论说,更是一种在法律生活中自然环流于各类社会角色的思维与行为里的意识形态之潜流,或曰"知识状态"。这种潜流或状态的形成,有文化中的文字符号(即一般的成文理论)的彰显左右,也有生活中的价值符号的暗中推动。对其做些解读梳理,兴许有助于我们走到法律实践的背后,去挖掘、窥视、理解直至揭露其中隐而不见的真正内容,从而最终反省人们"做出"的法律实践,以及法律实践中的人们自己,同时,去体验原本就是多元化的而非一元化的中国法律话语。

法律话语是环流于法律生活中的"知识状态"。这种状态,在时间和空间两个向度上,每每漂浮于口述故事、隐喻神话、学人文字、日常行动、言语交流、事件变动……等等文化符号之上,时明时暗、自我张扬。这样,解读其中的路径、意向和关系,便要出入诸种文化符号,在文化符号中建立"阅读"联系。

笔者将"翻弄"古籍中的各类叙述,点拨人物的细微活动,端出时下的种种陈说,甚至提涉发生过的事件的意义,……其目的,在于凸现一种可能的话语构建,指示理论中的"理论"和实践中的"观念",都是法律话语的操作运动。

1、兄弟争田

大清雍正那阵子,有一个官人叫蓝鼎元。这个人审案断狱,十分了得。蓝官人字玉霖,号鹿洲,也许特别喜欢自己的"号",所以写了一本书叫做《鹿洲公案》。《鹿洲公案》记录了许多案子,这些案子里的"法官",正是蓝鼎元自己。

我们就从这本书里的"兄弟争田"一案说起。

在中国农村,田地是最重要的。有句话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讲的也是这个意思。有一个平民百姓叫陈智,他有俩儿子,长子叫做阿明,次子叫做阿定。不知是什么原因,陈智死得挺早的,于是就留下七亩地给俩儿子。但是,俩儿子为争七亩地,翻了脸,变了色。说来怪遗憾的,父亲还在世时,阿明阿定的关系友爱亲善,少年时一起读书,成人后一起耕地,就算是各自结了婚,也是相互关照。可父亲这一"走",兄弟之情却淡漠了。这都是被那所谓"命根子"的田地搅和的。

开始,乡里的亲戚族人都来劝解,说:"你让一步他让一步不成?"俩儿子就是不听。不听不算,还将"你争我夺"闹到了官府衙门。

在官府衙门,阿明讲:"这七亩田是父亲留给我的。"讲着便向知县蓝官人(即蓝鼎元)递上了父亲的亲笔手书。上面白纸黑字:"百年之后田产归长孙"。但阿定也不含糊,说这些田是父亲留给他的,并拿出"临终口头遗嘱"来作证,还说有人可以作旁证。蓝鼎元觉得案子有点棘手,不过稍过片刻还是宣称:"你们都说得不差,但是这意味着责任在你们的父亲。谁叫他不来个一清二楚?我只好开棺问他了!"兄弟两人听到这话,立刻面面相觑,无地自容。接着,蓝鼎元又是一通训斥:"田产比起兄弟亲情,实在是区区小事,为这等小事打起官司,值得吗?说来让人寒心,你俩都是各有俩儿子的人,将来你们各自的二子长大,不像你俩那样争田就怪了!所以,为了日后安宁,我只好防患于未然,让你们各自只养一个儿子。阿明是长兄,留下长子,送走小的;阿定是弟弟,留下次子,送走大的。就这么定了。现在命令差役押送阿明的次子、阿定的长子去收容院,卖给乞丐做儿子。"接着,蓝鼎元叫手下笔墨伺候,将收据存于案卷之中,大声叫到:"结案!"

阿明阿定一听,慌了。阿明说:"小民知罪了,愿将田产全部给予弟弟,永不计较。"而阿定也是"痛改前非",说自己绝不接受田产,愿哥哥享有田产的每一尺每一寸。说完,两人抱头痛哭。可是蓝鼎元仍然拿一把,非说二人不是真心实意的,并宣称:"即使你们有了这份心意,你们家里当妻子的那些人也会鸡肠小肚,绝不让人。所以,你们先回去,看看妻子的意思再说。三天后,衙门见。"

就在第二天,阿明的妻子郭氏和阿定的妻子林氏,立马邀请族人头领陈德俊、陈朝义到了官府,要求和善了结案子。

而阿明阿定俩人更是痛哭流涕,说:"我俩真是罪该万死,不知天理情义,叫蓝大人费了仁爱之心。今日的确如梦初醒,追悔莫及。我们发誓,永远不争这份田产了,请准许我们将这份田产捐献给佛庙寺院。"可是,蓝鼎元得势不饶人,大声喊到:"真是一对不孝之子!居然说出要将田产捐给和尚那班人,真该用大板教训一番才是!做父亲的流血流汗,辛苦一辈子才留下了这份家当,你们兄弟二人鹬蚌相争,叫那秃和尚渔翁得利,死者九泉之下能瞑目吗?照理说,做兄长的应该让弟弟,做弟弟的应该敬兄长,互让不行就要还给父亲。现在,这田产只能作为祭奠你父亲的资产,兄弟二人轮流收租祭祀,子子孙孙不得再起争端。这叫什么?一举多得!"

族人头领陈德俊、陈朝义听了这番话,频频点头称是。而阿明、阿定、郭氏和林氏听后,也是感激涕泠,"当堂七八拜致谢而去,兄弟妯娌相亲相爱,……民间遂有言礼让者矣"(蓝鼎元:《鹿州公案·偶纪上》)。

后来,蓝鼎元乐不可支地总结到:这案子,如果依着一般审判方法,就应该兄弟二人各打三十大板,将田地半儿劈分开,三两句话了断即可;而现在,费了不少周折,婆心苦口,但毕竟是效果显著;你瞧,"此时兄弟妯娌友恭亲爱,岂三代以下风俗哉。必如此,吏治乃称循良"(蓝鼎元:《鹿洲公案·偶纪上》)。后边文言话的意思是说,夏商周三代那时的民风淳朴,礼让盛行,而眼下,阿明、阿定、郭氏、林氏以及乡里的族人们重新这般友爱相处,不又将"三代"遗风发扬光大了?其实,只有这样,才能叫百姓守法,才能叫为官者政绩卓著。

2、官·写在书本里的法

可以这么讲,在"兄弟争田"一案里,能够解读出许多中国法律话语的初步叙事。现在,我们尝试解说第一个叙事。

阿明阿定为争七亩田,最后来到了蓝鼎元坐阵的衙门官府。为什么来到官府?为什么非要蓝鼎元给个"最后的说法"?显然,他们相信,衙门官府可以一语定乾坤。乡里民间有了纠纷,争议双方有时自己是无法解决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靠第三方拿个主意公平了断才能作数。而既然有了衙门官府,那是再权威不过的象征了。他们深知这点。

此外,阿明阿定来到了官府,知道要举出最结实最确凿的证据,证明父亲有个真实的意思要将七亩田留给自己,而不是对方。这就表明,他们晓得官府了断纠纷,是依据说一不二的"硬规矩",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国家法律。在蓝鼎元那里,他也说,依着一般审判方法,就应该兄弟二人各打三十大板,将田地半儿劈分开。这也说明,蓝官人头脑里也有一个国家法律的概念。虽说蓝鼎元没有拎出具体的法律条文念一遍,但是,他知道,那才是含糊不得的官府规矩。官府规矩当然有这样的意思:一份财产,如果谁都不能证明属于自己,则只好"一分为二"。

在这里,我们就遇到了古人和今人时常围绕法律这一现象而产生的两个意念:"官"和"书本里的法"。

说起来,在久远的时候,有一部古书名叫《管子》,里面曾讲,每年的正月初一,百官都要上朝,听国君向全国发布法令。这就是:"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管子·立政·首宪》)。然后,主要官吏都要在太史(注:官名)那儿领取法令典籍,当再次上朝时,在国君面前仔细研读每一条每一款。法令宣布后,在太史官府留底一份,其余逐一分发下去。主要官吏拿到了法令的正本,还必须星夜兼程,将法令文本传给乡里民间的小官小吏,务必要使他们立刻知晓颁布了什么法律。否则,"谓之留令,罪死不赦"(《管子·立政·首宪》)。

接下来,就是法令执行的问题。《管子》说,法令公布后,必须当即执行,有不遵从的行为,"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管子·立政·首宪》)。此外,还要仔细检查各级官府里的法令文件,看看它们和太史官那儿的留底版本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一经查出,便要追究问罪。《管子》一口咬定,不论什么事情,都要法令先行,正所谓"凡将举事,令必先出"(《管子·立政·首事》)。而且,办事不符合法令的,即使卓有成效,那也叫"专制,罪死不赦"(《管子·立政·首事》)。

一句话,成文的规则规矩掌握在"官"的手里,就叫做"法"了(《管子·法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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