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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03:11:09  浏览:8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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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1996]81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白山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职工 培训 考核 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印发 白山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工人考核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培训考核的原则、范围和种类 (一)培训考核的原则: 1、职工的培训考核工作,要在劳动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与指导下,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共同完成; 2、坚持培训考核从实际出发,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克服形式主义; 3、坚持培训考核与生产实际相结合; 4、坚持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 5、企业应按《工人考核条例》和《吉林省工人考核实施办法》的要求,建立职工培训考核制度。 (二)培训考核的范围:凡实行职工工资制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单位,无论是从事技术工种和职工和在管理岗位上的职工,均应参加培训考核。 (三)培训考核的种类:企业职工的培训主要他为转正定级培训考核、本等级培训考核、升级培训考核、上岗转岗培训考核和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二、培训考核的内容 (一)培训内容:对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按照所从事工种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进行专业理论知识的职工和在管理岗位工作的职工,须经岗位业务知识、岗位规范、岗位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常识、法律常识(含厂规厂纪)、职业首先等岗位专业知识培训。 (二)考核内容:包括生产(工作)业绩的考核,岗位适应能力或技术业务水平。 1、生产(工作)业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 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数量,解决生产(工作)中技术(业务) 问题的成果,传授技术经验的成绩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况考核。 2、岗位适应能力的考核,主要包括管理岗位的职工和非技术岗位的职工按《岗位规范》要求,对岗位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适应实际工作的水平及能力待方面的情况考核。 3、技术(业务)水平考核,主要是指对技术工人按本工种现行技术等级标准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势均力敌进行的考核。 三、培训考核的方法 (一)转正定级的培训考核:转正定级的培训、考核应在职工确定定级工资前完成,可根据其工种岗位的不同,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1、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的培训考核。大、中专毕业生被分配到与本人专业对口的岗位工作,在确定定级工资前,由企业自行确定培训、考核的方式、内容及时间;考核工作结束后,由企业携带其毕业证书、转正定级考核材料到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工资定级手续。对毕业分配专业不对口的,在转正定级时,由企业自行组织岗位专业知识、法律常识、岗位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经企业主管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考核合格后,填写《定级考核培训表》,劳动行政部门凭其所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和《定级考核培训表》,参照企业推荐材料,予以履行工资定级手续。 2、非技术工种职工的培训、考核。非技术工种职工入厂上岗前,企业要组织对其进行岗位知识、法律常识、岗位适应能力的培训,定岗前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相应的考核。岗位知识、法律常识采用笔试形式;岗位适应能力考核,凡能实际操作的,都要采用实际操作的方式完成,不易实际操作的,可采取模拟实际操作答辩或笔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合格后,企业凭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及《定级培训考核表》,履行定级工资审批手续。 3、技术工种职工的培训、考核。实行学徒制的在学徒期的技术工种的职工培训工作,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按初级工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分步完成。确定定级工资前,由企业会同其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相应等级的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方面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初级工《技术等级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表》,履行定级工资审批手续。 4、技工学校毕业生毕业时经技术等级考试、考核,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如分配时专业对口,可不再实行习期,暂执行定级工资额(150元);执行定级工资前,由企业持其本人档案及考核材料至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定级手续,不再进行内容重复的定级培训、考核。 5、职业学校、职业高中(初中毕业后学满三年、 高中毕业后学满二年)的毕业生, 毕业时经劳动部门考核,已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工学校毕业生虽取得初级、中级《技术等级证书》,但分配专业不对口的,见习转正期间的培训、考核,由企业会同其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相应岗位(工种)的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考核合格后,企业持其本人档案、考核材料到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定级审批手续。 6、凡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企业职工,定级前必须先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然后按技术工种定级前的培训、考核程序进行。办理定级工资时,应同时携带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技术等级证书》,履行定级审批手续。 7、学徒(见习、试用表现特别优秀者, 可提前进行转正定级考核,但提前的时间不得超过学徒(见习、试用)期限的三分之一。 (二)职工的本等级培训、考核: 1、技术工人已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在未取得上一等级《技术等级证书》时,需进行本等级培训、考核,作为职工晋升工资的依据。本等级培训、考核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组织完成,但必要时亦可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完成。 2、技工学位、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无论工资是否已按技术等级兑现,都应参加本等级培训、考核。 3、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和从事非技术工种的职工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比照技术工种职工本等级培训、考核程序进行定期培训、考核,作为晋升工资的依据。 (三)职工升级时的培训、考核: 1、企业技术工人的初级工工资已达到中级工最低工资等级线的,中级工工资已达到高级工最低工资等级线的,其升级的培训、考核、译审工作,要按不同的管理权限,分别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分别完成。经考核合格且单位聘任的,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上一等级《技术等级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表》,方可执行上一档工资待遇。 2、技术工种中最高工资等级线限于最高技术等级不中级的工种,完成中级工考核发证后,需突破中级工档最高工资线时,应在原中级工理论、实际技能操作考核基础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加试模拟解决生产难题的理论答辩题的内容,经考核合格,加发《岗位合格证书》,作为晋升工资的依据。 3、非技术工种工人升级的培训,考核工作,比照技术工人升级培训、考核程序进行。晋升上一档工资前,按不同管理权限,分别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岗位合格证书,作为晋升上一档工资的依据》。 在管理岗位工作的职工,进入新职务最低工资标准和超过本职务最高工资等级线的升级考核工作,按不同的管理权限,分别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完成。经为本人实际工作业务表现、技术水平、对企业贡献大小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合格后,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岗位合格证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岗位设置需求兑现工资。 5、企业要根据生产需要、职工现状,有半划地搞好各类人员的升级前设想摸底工作。本工种(职务)连续工龄5年以下的,要完成定级的培训、考核;本工种(职务) 连续工龄6年至11年的要完成中级工(嘴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本式种(职务)连续工龄12年以上的,可参加高级工(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本工种连续工龄达到15年以上的,并获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证》,可参加工人质量资格评审,凭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作为晋升工资的依据。 6、除技工学校毕业生外,经考核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资格证书》尚未达到本等级最低工资等级线的,企业应办理其进入最低工资等级线的审批手续,予以兑现;暂时没有能力兑现的,待企业增资时俦保证兑现。 四、职工转岗的培训与考核 职工转正定级后改变原工种或调换新岗位的,须进行新工种、新岗位理论知识(岗位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岗位适应能力)方面的培训、考核。管理岗位的职工和非技术式种工人的培训、考核,由企业自行组织完成,考核合格后,考核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新岗位调资的依据。技术工种工人的转培训、考核,要按不同的管理权限,分别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完成,考核合格后,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技术等级证书》,方可持证上岗,并执行新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培训、考核的组织与管理 1、全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及使用待遇的有关工作,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综合管理,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政策,进行指导、直辖市、监督和检查。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职工培训、考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培训、考核机构,把职工的培训、考核工作搞好。 2、初级工及部分工种的中级工由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组织培训、考核,《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高级工及部分中级工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相应的证书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岗位的职工和非技术工种的职工的培训、考核、发证的权限参照技术工种职工的培训、考核、发证权限执行。 3、企业要积极做好职工培训、考核的 准备工作,需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的,应提前一个月上报考核计划,以便及时完成考核工作。对培训、考核工作完成好的部门、企业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完不成培训任务或达不到标准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后,方可予以核定工资总额包干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4、根据劳动总劳部发[1995]254号文件精神, 今后企业招收新工人,凡属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必须由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要求进行正规培训,毕(结) 业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方可就业上岗;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招工手续。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招收录用未经培训和未取得职工资格证书工人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5、经培训考核,本人技术水平未达到上一等级标准或生产(工作)业绩不合格的,不得兑现其申报和新的工资等级,待半年后补考,补考成绩合格的,方可执行新的工资等级。在同一技术等级内执行工资,应根据本人考核成绩拉开档次。凡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晋升工资。 6、企业职工的理论和实际操作技术考试、考核,均采用百分制,两项考分均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达到80分以上者为良好,达到90分以上者为优秀。对年龄偏大的职工(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考核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重点考核操作技能(岗位适应能力),理论考核可适当放宽或作为晋级调资的参考内容。 7、参阅工人技术津贴制度,凡取得相应技术等级并在本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由所在企业按月发给技术津贴,其标准:初级工每月每人5元,中级工每月每人10元,高级工每月每人15元(技师待遇已有规定)。技术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8、职工培训、考核的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收费问题通知(试行)》执行. 本通知如与国家和省规定抵触时,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本通知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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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市 长 李津成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制止违反爱国卫生运动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五条 市、区(县)、乡(镇)和街道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或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或辖区内爱国卫生工作;

  (三)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

  (四)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创建卫生城市、城区、乡(镇)、街道、居(家)委会、村的活动,负责农村改水、改厕与环境综合治理、除害防病等工作;

  (五)开展社会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六)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爱国卫生工作,处理爱国卫生工作日常事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各司其职,做好相关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下一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和同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或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并在所在地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

  爱国卫生监督员可以对本行政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爱国卫生运动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爱国卫生监督员实施监督时,应当佩带标志、出示证件。

  第九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爱国卫生工作;

  (二)熟悉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和卫生知识;

  (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

  (四)从事爱国卫生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条 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重点解决社会卫生的突出问题。

  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为本市爱国卫生活动日,开展全市性卫生义务劳动。

  第十一条 建设、规划行政部门要把各类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和农村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建设污水、垃圾及其它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保持市容环境整洁。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扩大绿地面积,美化环境。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监督和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及危害。

  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和监测,防止各种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十六条 劳动管理行政部门要加强文明生产的管理,促进各企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生产环境,保护职工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十七条 文化、新闻、广播电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爱国卫生宣传,进行健康教育。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保健常识教育。

  第十九条 城区应当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按照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城市卫生水平。

  第二十条 县、乡(镇)、村应当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整治环境卫生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当按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分的责任区实行“门前三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村)民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灭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健全卫生制度,保持本单位内的环境卫生清洁。

  第二十四条 城市市区内的医院、影剧院、体育馆、机场、车站、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二十五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被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或上一级机关取消荣誉称号: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

  (二)卫生质量下降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爱国卫生运动管理的违法行为的,由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未处罚的,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和爱国卫生监督员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城乡特困家庭实施救助的决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城乡特困家庭实施救助的决定
(2004年4月17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使我市城乡特困家庭在生活上得到基本救助,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城乡特困家庭是指享受城镇人口低保待遇中因病致贫家庭、单亲家庭、特殊残疾人家庭和“三无”对象(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以及农村年人均纯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家庭。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大力筹措特困家庭救助资金。其来源由市、县(区)财政在预算中适当安排,并动员社会捐助,广泛筹集。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民政实施,财政监管的办法,切实用好、管好这部分资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在城镇要积极实施“分类施保”的救助办法,对低保对象中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就医时要给予医疗救助;对特困低保对象的家庭子女在就学时要给予适当补贴;对低保对象中残疾人员在保障时要给予倾斜;对低保特困家庭基本住房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城镇廉租房制度。
四、对农村特困家庭的救助,要重点解决他们的就医看病难、子女上学难和吃穿难的问题。要把农村特困家庭的基本救助与扶贫工作结合起来,从提供资金、技术、人才、项目等入手,切实从根本上改善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五、教育、医疗卫生、供热、供水、供气、房管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条件的企业都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承受能力,对城镇特困家庭的救助要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减免其有关费用。要广泛调动全社会关心救助特困家庭的积极性,帮助城乡特困家庭尽快走出困境,渡过难关。
六、要加快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建设,千方百计扩大特困家庭成员的就业。凡新用工单位都要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特困人员就业。劳动保障部门应对特困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优先推荐就业。人事部门要帮助特困家庭的大、中专毕业子女优先就业。要继续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完善就业培训和服务体系,提高特困人员的就业技能,帮助其优先就业和再就业。要引导和鼓励他们转变择业观念、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要特别关注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切实加大监察和清欠的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七、各级政府、各级部门和各级干部都要从关心特困群众疾苦、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落实好现有政策的同时,对特困家庭救助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本决定的贯彻落实,为特困家庭排忧解难。要把做好特困家庭工作这一“生命工程”当作大事来抓,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一个齐抓共管的局面,进而从根本上维护广大特困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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